一般来说孕期B超检查可在四个阶段进行。
妊娠10-14周:怀孕出现不明原因阴道出血、下腹痛、怀疑葡萄胎等异常情况时可做B超检查;对于无任何临床症状者,可暂时不做此项检查。
妊娠20-24周:此时B超检查可了解胎儿四肢及心脏发育情况。此阶段胎儿四肢已完全分化,羊水量又相对较多,故显示率较高。
妊娠27-32周:此阶段可观察到胎儿颜面部结构;对胎儿心脏的观察是重点;能够对一些较严重的胎儿畸形做出比较明确的诊断。
足月妊娠阶段(28周以后) 此时是胎儿内脏的最佳检查时间;36周为胎儿及附属物的综合检查最适宜的时期。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论在哪一个妊娠阶段,都要随时或定期进行B超检查。例如,怀疑异位妊娠;实验室检查异常(甲胎蛋白升高或降低、游离雌三醇增高等);有明显的致畸因素(服用过可能致畸的药物、接触过放射线等);有遗传性疾病或家族遗传病史;孕期有感染史(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感染等);
既往妊娠有结构畸形胎儿出生(先天系性心脏病等)史;孕妇有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怀疑胎儿死亡者;子宫大小与孕期不符者;怀疑胎儿宫内发育迟缓者;怀疑胎儿畸形,羊水、胎盘或脐带异常者;考虑双胎或多胎妊娠;月经不规律者估计胎龄;了解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评估胎儿体重等;胎儿宫内状态的物理评价;确定胎先露、胎位;宫颈成熟度的诊断;胎儿正常或异常情况的随访和观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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