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有成千上万(实际远超过这个数字,这里用这个文字只是想说明很多)的怀孕妇女因接受放射线检查或治疗而受到照射,大多数操作程序正确的过程所致的胎儿接受剂量很小。对于这些剂量,不会造成流行病学可以测出的智力发育障碍、畸形和出生前死亡等危险度的增加,也就是说不会超过这些疾病的自然发病率。
一般来说,放射线对胎儿可能造成的影响,必须根据照射剂量、照射部位及怀孕时间三个因素来做判断,若照射的累积剂量愈多,或是照射的部位愈靠近子宫,其危险性就愈高。
对于照射剂量:研究报告指出,当胎儿接受剂量超过100-200mGy情况下,(通常产生于放射治疗,而极少产生于射线和药物诊断程序),应当考虑与胎儿智力发育障碍、畸形、生长迟缓和胎儿死亡有关的危险。而一般检查用的放射线,其剂量相当小,准妈妈不需要过于担心。因此,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建议:在胎儿剂量小于100mGy 情况下终止妊娠是不合乎正当理由的。在大于这个剂量情况下,应根据患者个人情况在知情的条件下做出决定。
对于照射部位:如果是必须要作X射线检查的孕妇,检查时应尽量避开腹部的照射,只照局部,即可。怀疑腹部有问题,腹部脏器一般采取B超检查(相对X线更便捷、更准确)。
对于怀孕时间:受孕后第15到60天(2个月内),是胚胎器官形成的关键时间,尽量避免一些常规的腹部(盆腔)X射线检查。至于胎儿若是发育成形,因为器官都已经生成,出现畸形的机会相对也就比较低。
我国政府对接受医疗照射的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特别关心,明确规定:对妇女及儿童施行放射学或放射性药物检查的正当性更应慎重进行判断,周密安排和计划对孕妇施行的放射诊断和放射治疗,以使胚胎或胎儿受到的照射剂量减少至最小,除有明显临床指征外,避免对孕妇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腹部或骨盆受照射的放射治疗。
我对这个规定的解读是:该照射的还要照射(比如骨骼异常,X线检查有其他检查无可替代的优势),不能因噎废食,只是对于腹部(盆腔)要慎重。
根据上述表述,为了避免放射线的损害,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从事放射线工作的孕妇应及时脱离放射环境(而不是普通人群);
第二,孕妇要在看病时主动向各科医生表明自己已经妊娠,提醒医生注意,以避免非必须的放射检查和治疗(大众应该知道这样的基本医学常识;从法律角度,万先生也说了:确有证据表明“对方知道自己怀孕而没有提供”者,确有证据表明“病情需要必须射线检查”者,医方没有责任)。
第三,妊娠早期(2-3个月内),尽量避免X线检查,尤其腹部(盆腔);妊娠中后期也要尽量避免照射时间较长的胃肠透视,钡剂灌肠镊片等检查;更应尽量避免放射性同位素治疗。
最后补充一句:对于对于孕早期曾接受过较大剂量X射线的孕妇,为了了解胎儿是否受到X射线(同位素治疗)的作用而发生畸形,可去医院做产前诊断,必要时行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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