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断依据
(一)流行病学史
1、来自疫区或21天内有疫区旅行史;
2、21天内接触过来自或曾到过疫区的发热者;
3、21天内接触过患者及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或尸体等;
4、接触过被感染的动物。
(二)临床表现
1、早期:急性起病,发热并快速进展至高热,伴乏力、头痛、肌痛、咽痛等,并可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等。
2、极期:多在病程3-4天后出现。持续高热,感染中毒症状及消化道症状加重,出现不同程度的出血,包括皮肤粘膜出血、呕血、咯血、便血、血尿等;严重者可出现意识障碍、休克及多脏器受累。
二、病例定义
(一)留观病例。
具备上述流行病学史中任何一项的发热(体温>37.3℃)患者。
(二)疑似病例。
具备上述流行病学史中任何一项,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者:
1、体温≥38.6℃,出现严重头痛、肌肉痛、呕吐、腹泻、腹痛;
2、发热伴不明原因出血;
3、不明原因猝死。
(三)确诊病例
留观或疑似病例经实验室检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核酸检测阳性:患者血液等标本用RT-PCR等核酸扩增方法检测,结果阳性。若核酸检测阴性,但病程不足72小时,应在达72小时后再次检测;
2、病毒抗原检测阳性:采集患者血液等标本,用ELISA等方法检测病毒抗原;
3、分离到病毒:采集患者血液等标本,用Vero、Hela等细胞进行病毒分离;
4、血清特异性IgM抗体检测阳性;双份血清特异性IgG抗体阳转或恢复期较急性期4倍及以上升高;
5、组织中病原学检测阳性。
三、病例管理
(一)留观病例。
按照确诊病例的转运要求转至定点医院单人单间隔离观察,动态监测体温,密切观察病情。采集标本,在医疗机构达到生物安全2级防护水平的实验室相对独立区域内进行非病原学检测;按规定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学检测。
除留观条件:
1、体温恢复正常,核酸检测结果阴性;
2、若发热已超过72小时,采样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
3、仍发热但不足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需待发热达72小时后再次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
(二)疑似病例。
1、病原学检测阳性,转为确诊病例,进行相应诊疗;
2、若发热已超过72小时,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阴性者排除诊断;
3、若发热不足72小时,病原学检测阴性,需待发热达72小时后再次进行病原学检测,仍阴性者排除诊断。
(三)确诊病例解除隔离治疗的条件。
1、连续两次血液标本核酸检测阴性。
2、临床医师可视患者实际情况,安排其适时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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