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悉抗结核药物不良反应的临床表现,特别是早期临床表现
1、周围神经炎:以往多由INH引起,现在INH使用常规剂量不发生或极少发生周围神经炎。当每日12.5~15.6 mg/kg,则周围神经炎发生率为10%~15%,见于慢乙酰化个体。临床表现为末端感觉障碍。
2、中枢神经系统ADR:可见于大剂量使用INH、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或原有神经系统基础疾病者,主要表现为兴奋、欣快感、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头痛、眩晕、失眠、嗜睡、幻觉、震颤、抽搐、椎体外系外反应等,严重者出现癫痫大发作、甚至精神失常、意识障碍等。
3、组胺在体内蓄积:可见于大剂量使用INH,可使动脉扩张,毛细血管渗透性增强,血浆渗出,皮肤潮红,皮疹,平滑肌痉挛;并可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眼结合膜充血;甚至呼吸困难,血压、心率加快等。当服INH而又食用含组胺较高的鱼类时,易诱发组胺蓄积的毒性反应。
4、药物性肝炎:具有一般肝炎的临床表现和肝功能检查的异常。发生率约为8%~30%,轻度表现为不思饮食、恶心、呕吐、肝区不适,肝功能检查可发现异常。重度患者多发生于有肝脏基础疾病者、年龄较大、全身营养状况较差者,检测提示胆红素及丙氨酸转移酶(ALT)显着升高,临床症状表现为恶心、呕吐、高热、黄疸、肝大等症状甚至肝衰竭表现。RFP导致黄疸概率约5.9%,其它抗结核药导致黄疸的概率约0.5%,使用RFP发生黄疸的概率几乎是其它全部抗结核药物发生黄疸总和的12倍。
5、胃肠道反应:最常见于PAS、PZA,其次为RFP,其它药物相对较少。表现为不思饮食、恶心、呕吐、腹胀、腹痛等,需检查排除肝损伤因素。
6、皮肤损害:表现为皮肤瘙痒、呈红棕色、皮疹等,多见于持续型Ⅰ型过敏反应。剥脱性皮炎与大疱松解性皮炎属于Ⅳ型过敏反应。氯法齐明使用者75%~100%患者皮肤和结膜皆可变色,皮肤先呈微红色,发展为赤褐色,麻风损害部位着色更深,可呈紫红,青灰甚至发黑,着色深浅因人而异,剂量大,用药时间长,着色深,尿、痰和汗液亦可呈红色,停药后渐缓消失。
7、关节和肌肉疼痛:多发生于使用PZA、左氧氟沙星的病人。
8、血细胞减少:包括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单系或多系减少,常出现于Rft或RFP化学药物治疗中,化疗期间应定期血常规检查,需检查排除血液及造血系统相关疾病。
9、视力视觉异常:表现为眼部不适、流泪、畏光、视觉异常等。常出现于EMB治疗中。
10、听位神经障碍:多见于使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者,前庭神经功能障碍表现为头昏、视力减退、眼球震颤、眩晕、恶心、呕吐和共济失调;耳蜗听神经损伤表现为耳鸣、听力减退和永久性耳聋。
11、神经肌接头阻断表现:见于大剂量使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者,可导致呼吸抑制,重症肌无力,瘫痪等。
12、高尿酸血症:主要见于使用PZA的患者,少数见于使用EMB及高蛋白饮食的患者。常使原有痛风症患者的痛风发作;当血尿酸值接近2倍上限值时可引起尿酸盐结晶造成肾损伤。
13、肾毒性:通常表现为尿频、少尿、结晶尿、尿液混浊、蛋白尿、管型尿、血尿、面部水肿等肾炎表现,严重时可导致肾功能降低,甚至出现氮质血症和肾功能衰竭。其中,环丙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罗氟沙星的血尿报告较多,帕珠沙星的肾功能衰竭病例所占比例相对较高。
14、过敏反应的临床表现:速发型Ⅰ型过敏反应可表现为过敏性休克和呼吸道血管神经性水肿性呼吸困难;持续型Ⅰ型过敏反应可表现为药物热、药疹、多形性红斑、光敏性皮炎;Ⅰ型过敏反应者可检测到嗜酸性粒细胞或(和)IgE抗体升高。Ⅱ型过敏反应可表现为血细胞的破坏,可检测到IgG或(和)IgM升高,补体总水平常不升高;Ⅲ型过敏反应常表现为肝、肾等器官损伤的表现,可检测到IgG或(和)IgM或(和)IgA升高,同时补体总水平升高;Ⅳ型过敏反应主要表现为剥脱性皮炎和大疱松解性皮炎,可检测到T淋巴细胞的异常升高。
15、免疫力低下或自身免疫缺陷者的肝损伤:主要表现为淤胆性肝炎。
二、完善病史采集内容
使用抗结核药物前应当全面询问患者的个人史、既往史、基础疾病特别是可能影响肝、肾、血液功能的相关全身性疾病。包括:
(1)饮食习惯;
(2)饮酒史;
(3)各型肝炎史,特别是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史及其潜在感染史;
(4)胆管疾病史;
(5)营养不良有关病史;
(6)内分泌及代谢性疾病史;
(7)引发肝脏病变的寄生虫接触史及发病史;
(8)中毒史;
(9)用药ADR史;
(10)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家族史;
(11)是否有便秘;
(12)肾脏疾病史;
(13)血液病史;
(14)消化疾病史;
(15)神经精神病史;
(16)皮肤病史;
(17)心血管病史及肺结核之外的呼吸病史;
(18)当前是否在服用治疗其他疾病的药物,等等。
三、完善实验室检查项目、改善实验室检查条件和提高检测质量
仅仅血、尿、大便三大常规和肝肾功能、影像学检查是不够的,应完善肝、肾、营养、代谢等基础疾病和过敏性疾病的相关检查。
四、ADR的诊断、分类和严重程度判断
1、ADR的诊断:需根据所出现的ADR的临床表现、用药史及所用药物可能出现的ADR、既往史、实验室检查等资料分析作出判断,临床实际工作中常存在较大困难,需要形成指南或专家共识。
2、ADR的严重程度:一般分为3类。
(1)轻度:症状轻微,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疗,也不必停药;
(2)中度:有较明显症状,对器官和功能有一定损害,需治疗处理和(或)停药;
(3)重度:病症重,可引起对器官和功能显着伤残,甚至危及生命,需住院治疗,有的应及时抢救。实际工作中,目前的分类法缺乏可量化的客观标准,主观判断差异巨大,同样需要通过指南或专家共识来规范其具体的可量化的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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