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苷(酸)类似物通过影响蛋白质合成代谢,抑制病毒复制,可能对妊娠患者和胎儿发育有潜在的风险。只有在权衡利弊之后,当利益大于风险时才可考虑使用。一般来说,在使用核苷(酸)类似物时,妊娠早期的风险大于妊娠中晚期;肝炎发作时治疗利益大于单纯预防母婴传播。
目前,需要临床处理的常见妊娠安全性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妊娠后治疗:对于ALT/AST正常或轻微升高、HBV DNA高复制、期望近期生育的女性育龄患者,应鼓励患者先妊娠,以后再考虑抗病毒治疗问题。
因为这类患者暂无抗病毒治疗指征或指征不明确,难以取得满意疗效,更难以达到治疗终点。长期治疗可能存在药物对妊娠的风险难以满足患者近期生育的需求。
而患者病情基本处于稳定阶段,暂时不用药也不一定会影响下一步治疗。当然,在患者妊娠期间应密切观察,一旦出现肝炎发作,ALT/AST明显升高,特别是在妊娠3个月后应实施抗病毒治疗。这是把风险降低到最小,利益放到最大的考虑。
(2) 治疗后妊娠:对于ALT/AST明显升高、HBVDNA活跃复制、期望近期生育的女性育龄患者,应建议患者先接受抗病毒治疗问题,再考虑生育。
这类患者有抗病毒治疗指征,不治疗病情可能进一步活动、发展,同时也必然影响妊娠的安全性。当然,抗病毒治疗时应尽量选择疗程短而确定、达到停药指征可能性较大的药物。
达到停药指征并停药观察3-6个月后可考虑妊娠。如果治疗过程中病情稳定,但不能达到停药指征,则可在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继续或改用拉米夫定或替比夫定治疗,同时可以让患者选择是否妊娠。
(3)妊娠期间治疗:对于已经接受抗病毒治疗,病情稳定,但未达到治疗终点并在继续治疗的患者,如期望近期生育,可在与患者充分沟通和知情同意情况下,继续或改用拉米夫定或替比夫定治疗,同时让患者选择是否妊娠。患者妊娠期间应密切观察,分娩后继续治疗,直到达到停药指征。
(4) 妊娠后期治疗:主要目的是减少母婴垂直传播,治疗前应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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