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精神科医生开始使用精神障碍的概念。精神障碍指的是一系列临床上可识别的精神症状或行为(如抑郁、焦虑、幻觉、妄想或过度饮酒行为等等),这些症状或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伴有痛苦和/或妨碍个人功能。精神障碍的病因可能是生理的或心理的,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仅有个别精神行为症状,而没有引起精神痛苦或导致个体的功能损害则不能称之为精神障碍。
比如说,一个人非常害怕老鼠,但是在城市生活和工作很少遇到老鼠,害怕老鼠并没有引起他/她明显的精神痛苦或功能损害,就不能称之为患有精神障碍。假想这个人换到一个经常遇到老鼠的环境生活,甚至在小路上看到活的老鼠跑过或老鼠的尸体。
对此她/他每日感到提心吊胆,恐惧紧张,并不敢出门,不敢去田里干活或做其他事情,这时就已经符合精神障碍的诊断。存在症状――过分怕老鼠;引起了精神痛苦――整日恐惧紧张;功能损害――难以完成日常事务,因此具备了诊断精神障碍的各种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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