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类:①I级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②II级产前超声检查:包括中、晚期妊娠胎儿超声检查(即超声产前筛查),主要在妊娠16~24周进行;③III级产前超声检查:包括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即超声产前诊断)和针对性(特定目的)超声检查。要明确告知孕妇产科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畸形。妊娠18~24周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
一、人员要求
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大专以上学历,而且具有中级以上超声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二、设备要求
实时超声诊断仪。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一台以上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并配有图像记录设备。
三、超声检查标准
(一)早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I级产前超声检查)。
1、检查内容:确定宫内孕、诊断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妊娠有关异常(异位妊娠、葡萄胎、阴道出血)、排除其他妇科疾患(盆腔肿块、子宫畸形)、辅助绒毛活检等。
2、检查方法:经腹部超声检查;经阴道超声检查。
3、检查项目:
胎囊(大小、形状、位置)
胎芽(头臀长、胎心搏动)
子宫、双附件
(二)中、晚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I级产前超声检查)。
1、检查内容:胎儿生长参数评估(间隔三周以上),评估羊水、胎盘、确定妊娠数、胎位。
2、检查项目:双顶径、股骨长、腹围、胎位、胎心率及节律、胎盘、羊水等大体形态指标;估计胎儿大小。
3、注意事项:在实施中、晚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中,若发现无脑儿等畸形,超声报告要作具体说明,并转诊做确诊检查。
(三)中、晚期妊娠胎儿超声检查(II级产前超声检查)。
1、检查内容:除包括I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对胎儿主要脏器进行形态学的观察,如颅内某些重要结构、四腔心切面、腹腔内的肝、胃、肾等脏器的观察,对胎儿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粗略的筛查。
妊娠18-24周应诊断的致死性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的脑膨出、严重的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
2、检查项目:除包括I级产前超声检查的项目外,最少还应包括以下解剖方面的项目:
头部:颅骨、大脑、脑中线、侧脑室、丘脑。
颜面部:唇。
心脏:四腔心切面。
脊柱:颈、胸、腰、骶尾段。
腹部:腹壁的完整性、肝、胃、双肾、膀胱。
胎儿脐带及其附着部位。
在胎儿体位允许时,还可以检查其他解剖结构。
3、注意事项:胎儿检查最少应检查以上胎儿解剖结构。但有时因为胎位、羊水少、母体因素的影响,超声检查并不能很好地显示这些结构,超声报告要说明哪些结构显示欠清。
4、检查时间:比较适宜在妊娠18―24周进行。
(四)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Ⅲ级产前超声检查)。
1、适应证:中、晚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和胎儿超声检查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或有胎儿畸形高危因素时,应及时进行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如有条件应在妊娠18―24周进行一次系统胎儿超声检查。
2、检查项目:
(1)基本项目:应观察并报告双顶径、头围,颅骨是否完整,描述胎儿数目、胎方位及胎儿大小,脐带有无绕颈,羊水最大深度。描述胎盘附着位置,胎盘厚度,胎盘成熟度。
(2)颅脑:脑中线的位置,侧脑室是否增宽,小脑形态及小脑蚓部的完整性。
(3)颜面部:应观察并报告上唇皮肤是否连续。
(4)脊柱:应观察并报告各段脊柱椎体排列形态是否正常,脊柱弯曲度是否正常,脊椎骨是否呈平行排列,有无椎体连续性中断。
(5)胸腔:应观察并报告肺脏、心脏位置是否正常。
(6)心脏:应测量胎儿心率,描述心律、心脏大小、四腔心切面、左右房室对称性、左右心室流出道切面,以及依据超声心动图检查适应症选择超声心动图检查。
(7)腹部脏器:描述腹壁是否完整,肝、胃、双肾、及膀胱形态,脐血管。
(8)四肢:测量股骨,应观察并报告四肢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
(五)针对性检查。
针对性检查应在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基础上,针对胎儿、孕妇特殊问题进行特定目的的检查,如测量透明带,以及胎儿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更细致的超声检查。
(六)超声检查报告。
超声诊断报告应与上述标准一致,阳性结果要有图像记录。因为胎儿、孕妇等因素导致对胎儿解剖评价受限制的情况,要记录在报告上,必要时进行随访检查。
四、安全性
目前的科学研究结果表明,胎儿产前超声检查是安全的。总体原则是掌握适应症,在规定允许的最低超声暴露条件下获得必要的诊断信息。
五、质量控制
贯彻执行人员、设备要求,继续教育规定,定期统计产前超声诊断符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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