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与资料
周围环境中存在的各种信息作用于人体感觉系统(如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是我们产生感觉、知觉并正确认识外部客观世界的前提。根据这些信息的特点及作用于我们的感官不同,我们可以把它们分为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信息。而视听感受器是人们接受外界信息的最主要的感觉系统。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周建国
当人们利用不同的形式把各种信息贮存起来并可以使它们再现即成为资料。根据资料的不同形式及贮存的方式,可以把资料分成文字资料、视觉资料、听觉资料、嗅觉资料、味觉资料、触觉等其它资料。
由于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不同,人们在信息的贮存上也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即由最简单的也是唯一的文字记录,到现在无所不含的视听记录,从试图单一的用文字记录贮存所有信息,到根据信息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贮存方式。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贮存信息的能力也在不断地加强。
二.文字资料和视听资料的特点
文字资料是最古老,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对人类贡献最大的资料,在人们改造自然能力十分低下的时候,人们只能用文字资料来贮存所有的信息。同时文字资料又是人们运用概念、判断、推理进行抽象思维的基础。从这些方面来讲,文字资料对于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无论是从资料的贮存还是从思维的角度讲,文字资料即不能等同于视听资料,也不能完全取代视听资料。
文字资料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概括性地总结,归纳客观事物在时间上的变化特征,但各种事物在某一阶段所表现出的空间变化特征,却是文字资料所难以准确或精确的体现和表达的,或者说至少是难于表达清楚的。这一点通过现代视听资料所表现出的优势,相信人们是不会怀疑的。
当我们看到现代根据不同的信息特点采用不同的贮存形式所表现出的各种资料的贮存及再现优势时,我们不得不承认传统单一贮存信息的方式的不足,我们不得不承认文字资料在某些方面的局限性,视听资料在某些方面优势性和不可替代性。这原因就在于,有相当一部分视听信息及其它信息根本就不适合用文字资料来贮存。
三.医学信息与医学资料
医学信息是人类各种疾病在人体所表现的各种内在或外在的客观特征,将这些信息收集并贮存即成为医学资料。
从医学发展的一开始,医学家们就一直努力想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各种疾病的信息作为资料贮存起来,以便人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和防治疾病。我们今天所有的医学资料实际上是历代医学家通过望、触、叩、听和问诊等方式获得的各种有关疾病信息(祖国医学传统上采用望、闻、问、切等方式),并将这些信息贮存所得到的。从医学发展的历史看,尽管老一辈医学家想方设法想得到疾病的各种信息,实际上他们也不停的在向这个方向努力,但他们贮存这些信息的手段却非常有限。他们只能概括性的利用文字资料来贮存他们通过望、触、叩、听所得到的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所有信息。
从老一辈医学家收集信息的方式,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西方的医学家,还是中国传统的医学家,在收集各种医学信息时,他们实际上更重视视觉信息。(这一点也是由视觉感受器在信息接受方面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在收集医学信息时,他们都把望诊放在了首位。但无论他们在这个方面如何努力,由于贮存手段的受限,他们也只能用大量的文字描述性资料来记录各种不同的疾病的特征和他们用各种不同的收集方式所获得的不同的信息。尽管这些信息对医学的发展功不可没, 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些资料中所包含的各种信息的缺憾。对于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到的疾病信息的再现来讲,这些资料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医学的需求,而这一点恰恰是现代视听资料所表现出的最大的无可比拟和无可替代的优势。
四.视听资料与现代医学
随着人们贮存各种信息的手段的提高,医学资料由描叙性的文字资料也逐渐的向视听资料发展,而且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也推动着医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国中医学之所以在近代发展落后,就再于我们不能很好地将现代科学技术应用于我们对医学信息的处理上。纵观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体现在对视听信息的收集、贮存和利用上。从光学显微镜到电子显微镜,从X光成像到CT乃至核磁共振,从A超到彩色多谱勒,以及更近一点的腔内介入检查和治疗,我们在干什么,我们只干了一件事,那就是收集视听信息,贮存视听资料并让这些资料为我们现代医学服务。这些资料可以很好地表现出体现疾病本质的各种形态学方面的变化,使我们对疾病的认识更为客观真实,对疾病的诊治提供了更为准确和有效的手段。可以说,没有对这些视听资料的收集、处理和贮存,也就没有现代医学。
五.外部视听资料,一个现代医学不应忽视的角落
视听资料对于现代医学的发展作用巨大,这一点可以说不容置疑。但我们发现我们用了大量的精力,最先进的科技手段,只是在收集了人体脏器病变的内部视听资料。正像我们前面所讲的,从光学显微镜到电子显微镜,从X光成像到CT乃至核磁共振,从A超到彩色多谱勒,以及更近一点的腔内介入检查和治疗,都是如此。内部视听资料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在多数情况下更能反映疾病内在的,实质性的东西,这也许就是我们现在为什么只重视内部视听资料,而外部视听资料至今没有其正式的地位的主要缘故。
由于疾病的临床表现非常复杂,使我们不得不承认,仅仅信赖于内部信息所获得的资料并不能反映所有疾病的全部特征,有相当一部分疾病所表现的外在特征,是文字资料和内部视听资料无法反映的,而外部视听资料却能更好的反映出这些疾病的特征。就目前而言,要获得外部视听资料,无论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采集时不但成本低廉、方便,而且对病人所造成的痛苦和损伤,也远远小于内部视听资料。一张猩红热皮疹的数码照片或是一段癫痫发作的录像,其资料所记录的这些疾病的外在特征,是文字描述性资料或是内部视听资料均无法表现的。
外部视听资料的这些长处,目前并没有引起现代医学界足够的重视,人们还是习惯于用文字性的描述性资料来表述所有疾病的外在特征。无论是教学,收集临床资料,编写医学书籍,制定疾病的诊断标准,我们都习惯于用文字性描述。即使是可以利用外部视觉资料表现各种疾病特征的某些《皮肤病学》专著,竟然也无一张图片。
实际工作中,我们所能碰到的只是个别的医生在有意无意的收集外部视听资料,最热心收集这些资料的莫过于烧伤和整形外科。这些资料对于表现这些疾病特征的价值无疑是非常独特的,不管是反映病情的轻重方面还是反映治疗的效果方面,都是其它资料做不到并且不可替代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资料却并非是医学界认可的正式病历资料。
上面的例子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医学领域中的相当一部分信息,用文字描述资料和内部视听资料是无法表达清楚的,而外部视听资料在表现这些领域的特点时却有着独到的优势,这应该是一个不争的实事。这些领域至少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大量的以功能变化为主的疾病,以目前的方式是收集不到内部视听资料的,如癫痫发作,精神病发作。
2:大量的以外在表现为主的疾病目前仍收集不到有特异性变化的内部视听资料,如川畸病,各种出疹性传染病。
3: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内分泌疾病的外在表现仍是我们诊断这类疾病时不可忽视的重要特征。
4:外部视听资料还可以表现出同一疾病不同阶段对全身功能影响所产生的变化。所有重要脏器病变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致的严重功能变化所表现出的各种危重状态,外部视听资料都可以清晰的反映出来。
上述事例充分说明,只有根据疾病的不同特征,选择不同的信息贮存方式,才能更真实,准确的反映各种疾病的特征;把现代科技更好地与医学信息的贮存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为医学服务。
六:外部视听资料应该成为现代医学正式资料
虽然我们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内部视听资料更能从本质上反映疾病的特征,但我们也不能否认,有相当的一部分疾病常表现为即有其内在的特征,也有其外在的特征。内部的东西并非都是本质的东西,外部的东西也并非都是现象的东西。如风湿热疾病,即有心脏炎的特征表现,又有皮肤环形红斑,皮下结节,小舞蹈症等特征表现。对于皮肤这个人体最大的器官来讲,除能体现自身疾病的特征之外,几乎所有重要脏器的疾病均可累及到,而且也并非都是非特征性的东西。
像所有的客观外界信息的特点一样,疾病在多数情况下所表现出的最基本的信息是视听信息,它应该包括内部视听信息、外部视听信息以及其它信息。我们不但要注意疾病某一方面静态的,局部的病理学变化方面信息的收集,也应该注意疾病在整体病理方面的,生理方面,功能方面的变化的信息的收集。只有全面的、系统的收集疾病的信息,才能更准确、客观地反映疾病的全部特征,才能做到更好地防治疾病。
在法律体制逐渐完善的今天,视听资料无论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都是法定的证据。[1]但外部视听资料却被我们排斥在了正式医学资料之外。(而这种医学资料实际上也是疾病变化,发展的证据)由于我们S视了这方面的资料,使我们花费大量精力用文字性的描述来记录的外部客观变化的视听信息的资料,在法律上被命名为主观资料,[2]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可能有人认为,外部有些资料涉及到患者的肖像权,采集时要得到病人的许可,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正确的应用这种资料,实际上,我们采集任何医学时,都要征得患者的同意。
我们甚至怀疑如果不是许多科学家在实际中主动将最新的科技手段应用于医学,可能我们自己未必会主动改变我们收集信息的方式。对外部视听资料和内部视听资料重视程度上的差异,实际上也正反映了我们目前的这种状态。
难道我们非得要等到有一天法律规定医学家必须要收集外部视听资料来更准确的反映疾病的客观特征时,我们才要这样做吗?我们自己为什么不能主动将外部视听资料做为正式的医学资料并且在临床工作中加以应用,我们还在等什么?是这些资料没有意义,还是没有价值,我们想答案都是否定的。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我们应该主动接受新的方法,改变我们的习惯思维,使我们从微观有余宏观不足的窘境中走出来。倡导科学,倡导实事,抛弃习惯思维和束缚,接受新的理念这样才能更好,更快地促进当代医学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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