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医患矛盾之尖锐,在全世界都闻所未闻!”不知道这句话是否具有强烈的震撼力,如果还太软弱,只能说明我们已经对这个话题都已经到了麻木不仁的地步!
面对这种局面,医生们能够做些什么呢?我面对的就是两种医生,一种是“为”,一种是“不为”。什么是“不为”,就是对于有高度风险的病人,高难度的病人,不去作为,或推诿给别的医生,或以各种理由让患者主动放弃治疗,认为已经无药可治或无医可治了!这就是“不为”!这种医生现在几乎比比皆是,但是唯一的好处是没有负担,没有风险,更没有“负面新闻”!哈哈,此为“良医”也,或用专业的术语美其名曰“善于掌握治疗的适应征”。当然病人的结果就是失去治疗的机会,失去最佳的治疗时机,甚至失去生命。当然这是病该如此,也不能怨医生,因为医生没有作为嘛,怎么会有“错”呢!
另外还有少许的医生,一心只想治好病人的病,哪怕再难,哪怕再危险,哪怕真的只有一线的希望,都想去救。这种医生是把“治病”作为职业的医生,而不是把“治病”作为谋生的医生!医生的天职就是“治病”,哪管你富贵贫贱,老弱病残。
然而当今社会,反而吃亏的就是这样的“敢为”的医生,敢于在刀尖上行走的,谁能保证不出现闪失?出了意外,患者家属就会寻找一切的蛛丝马迹攻击和指出其“种种的疏忽”,去法院,堵大门,挥大刀,完全一个“全武行”;医院的领导就会毫不客气的指其“没有责任心,医技不精,不善于沟通”,甚至“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指挥”。
1988年美国医学化理学家E.D.彼莱格里诺和D.C.托马斯马在《为了病人利益》一书中根据医学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提出了“一个医生所承诺的促进病人利益的义务”,这被西方国家许多医学院校采用来作为医学生毕业时需背诵的誓词,有人称为“后希波克拉底誓言”,全文如下:
“我保证履行由于我的专业我自愿承担的治疗和帮助病人的义务。我的义务是基于病人所处的软弱不利的地位,以及他必然给予我和我的专业能力完全信任。所以,我保证把病人多方面的利益作为我的专业伦理的第一原则。由于承认这种约束,我接受下列义务,只有病人或病人的合法代理人才能解除我这些义务:
①将病人的利益置于我专业实践的中心,并在情况需要时置于我自己的自我利益上。
②拥有和保持我的专业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③承认我的能力的局限,只要我的病人病情需要,我应向我的各种卫生专业的同事求助。
④尊重其他卫生专业同事的价值和信念,并承认他们作为个人的道德责任。
⑤用同等的关切和献身精神关怀所有需要我帮助的人,不管他们有没有能力付酬。
⑥主要为了我的病人的最佳利益,而不是主要为了推行社会的、政治的或财政的政策或我自己的利益而行动。
⑦尊重我的病人的参与影响他或她的决策的道德权利,明确地、清楚地、用病人理解的语言说明他或她的疾病的性质,以及我建议采用的治疗的好处和危险。
⑧帮助我的病人作出与他们的价值和信念一致的选择,不强迫,不欺骗,不口是心非。
⑨对我听到、知道和看到的保守秘密,作为我关怀病人的一个必要部分,除非对别人有明确的、严重的、直接伤害的危险。
⑩即使我不能治愈病人,也总要帮助他们,当死亡不可避免时,要帮助我的病人按照他或她自己的打算死亡。
决不参与直接的、主动的、有意识的杀死一个病人,即使为了仁慈的理由,或应国家的要求,或任何其他的理由。
对照我们作为医生的誓言,请问“为”与“不为”,哪种才是真正的“渎职”?如果世上真有“奖善罚恶令”,希望不要等到30年后才出来一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