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海德堡至多森海姆高速公路的一个出口处曾经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出人意料的是事主贝克尔因祸得福,得以从30年来疲惫不堪的困境中解脱了出来。50岁的贝克尔曾是一名职业军人,从年轻时起就一直白天犯困,这一次当他从睡梦中醒来时,发现自己的汽车已经撞到了高速公路公路边的安全护栏上。汽车算是毁了,“可这对我来说却意味着解脱”贝克尔说。在医生的建议下,交通公里管理部门同意他到睡眠中心进行检查,从而证实事故的元凶原来是打鼾与睡眠呼吸暂停导致的睡眠紊乱。他不仅得到了从轻处罚,而且困扰30多年的白天嗜睡也彻底治愈。无独有偶,笔者最近连续接到两个来自加拿大华人的求助电话,均因夜间开车时不自觉入睡,发生交通事故而寻求睡眠医学专家的帮助。结果发现二人均患有典型的发作性睡病,在国内即因嗜睡而影响工作学习,甚至发生过交通事故,但只有在移居国外后,借助发达的医学科学技术而找到了事故的原因。在禁酒令取得显著成效的今天,对大多数司机来讲,嗜睡比饮酒可能更具危险性,澳大利亚科学家曾研究表明,对于开车的人来说,17小时不睡觉就相当于血液中包含了0.5‰的酒精。遗憾的是,这一点尚未引起国内广大公众及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视。
事实上,因嗜睡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不鲜见,例如震惊世界的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及美国挑战者航天飞机爆炸事件均与工作人员因犯困而误操作有关。而嗜睡导致的交通事故因其涉及千家万户的安全与幸福而倍受重视。多项研究调查发现,患有睡眠呼吸暂停的汽车司机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是正常人的2-7倍,在所有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有一半与驾车者打瞌睡有关。治疗后,这些司机事故的发生率明显降低。个中原因其实不难理解,驾驶需要驾驶员集中注意力,反应敏捷。而嗜睡患者反复打盹,因而行车时注意力不集中,判断力差,反应和应变能力降低,警觉性不高,记忆力减退,控制力减低,易发生交通事故。
像进食、饮水一样,睡眠同样是人体不可缺少的生理需求,而白天嗜睡也象饥饿、口渴一样,提示睡眠不足或存在某种睡眠障碍性疾患。前者最常见于工作时间过长、睡眠时间过短者。如有的驾驶员为了追求利润昼夜行车,有的通宵达旦玩扑克、打麻将、跳舞,不顾精神倦怠疲劳驾驶,遇到紧急情况,不知所措,造成事故后追悔莫及。后者以打鼾最为常见,此类患者睡眠时频繁发生睡眠呼吸暂停,深睡眠基本消失,睡眠质量极差。另一种引起嗜睡的少见疾病就是前述的发作性睡病,病人除控制不住的犯困外,在紧急情况下就会全身无力,越着急越没劲,头脑清楚但难以自控,正所谓“心有余而力不足”。此外,人体对睡眠的需求还受生物节律的影响,午后及午夜最容易产生睡意。有趣的是,国外的临床研究机构调查了6000份车辆碰撞事故后发现车辆碰撞的高峰时间也分布在午夜到清晨及白天下午一时至四时之间。而这两个时间段与正常人想打瞌睡的时间几乎是一致的。正因如此,欧美国家特别重视嗜睡对交通事故的影响,例如美国有的州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严重的睡眠呼吸暂停在治疗前不准开车,而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如重症患者不去治疗而开车,医生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为了鼓励其治疗,政府也会报销所有的治疗费用。在日本爱知县,2002年9月曾发生一起车祸,一辆正在行驶中的特快列车在一交叉路口与小汽车相撞,第1、2节车厢脱轨,列车驾驶员及乘客共计23人入院治疗,汽车驾驶员死亡。调查发现与事故与列车驾驶员患有严重睡眠呼吸暂停而嗜睡有关,为此日本掀起了全民睡眠健康教育热,国家专门拨款支持睡眠与交通事故研究。据报道,德国宝马汽车制造公司正在测试一种自动报警装置,该装置可降低司机在驾驶途中“进入梦乡”的风险。这种报警系统的设计原理是通过一台摄象机,对司机的眼睑活动情况进行检测,并将数据汇总后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司机在驾驶中的清醒程度,继而适时发出警报信号。但尚未决定将这种装置作为标准配置推向市场的日期。据统计,2004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9.4万人,居世界第一。其中驾驶员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占总数的89.8%,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占到了总数的87.4%和90.6%。但在降低事故发生率所采取的措施方面,有关部门尚未考虑到嗜睡的负面影响。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不仅对降低事故发生率有帮助,在评估对事故司机的处理方面也能够体现人文关怀。
考虑到我国目前家庭轿车增辆迅速,应提高民众对嗜睡开车危害性的认识,像对待酒后驾车一样重视开车犯困。申请驾驶执照及年检时应询问申请者睡眠打鼾情况,并对我国司机患睡眠呼吸暂停的情况进行调查,对确诊者应进行适当的治疗,待症状控制后才允许其继续驾驶。在评估对事故司机的处理方面进行必要的医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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