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回放
2006年,秦女士到医院做体检,结果做胸透时发现右肺部有阴影,于是住进W医院。院方拟给秦女士做“开胸探查”,并同时告知家属术中病理冰冻检查结果是有误差的。随后家属在手术同意书和一份《术中病理冰冻检查患者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
术后,医生让患者家属看了被切下的器官和组织,并告知其在手术过程中所做的 “冰冻切片”结果是:(右肺中叶外段)小细胞恶性肿瘤,具体类型(癌?淋巴瘤?)待石蜡定。(右肺中叶内段)为纤维性瘢痕组织。因此实施了进一步的切除手术。
几天后,常规石蜡病理报告显示:(右肺中叶外段)慢性支气管炎,伴淋巴组织结节状增生并侵及支气管壁,肺组织局灶性间质纤维组织增生及肺淤血水肿。秦女士并未患癌。患者家属向医院借出冰冻、石蜡切片,请其他医院的专家会诊,结论一致:不是癌。
对于此“误诊”结果,患者家属愤怒之余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返还、支付医疗费、复查费、精神损失费、司法鉴定费、伤残鉴定费等合计30余万元。
审理中,所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结论为:由于病情的特殊性及快速冰冻病理检查的局限性,冰冻切片病理结果和石蜡切片病理结果不一致。但是医方采用的治疗方式不违反诊疗规范。
2、 医生意见
发达国家有统计结果显示,术中快速病理冰冻检查结果与最后“石蜡”结果不一致的,占“冰冻”总数的5%~10%。也就是说,术中冰冻诊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误诊率,术后仍需通过“常规石蜡”切片明确最终病理诊断。我认为,快速冰冻病理检查结果与术后病理不相符,属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完全避免的情况,不应属于医疗过错。
是否接受快速冰冻切片诊断误差的权利在于患者及其家属。为保护患者权益,保证医疗安全,医疗机构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获取患者书面同意。这就要求医生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了解快速冰冻切片诊断有局限性,存在误诊或漏诊的可能性;同时也要尊重患者的自决权,决定其是否接受快速冰冻切片检查。由于快速冰冻切片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一旦患者事后提出质疑和诉讼,如果片面以快速冰冻切片误差判断医疗过错,显然对医方是不公平的。医方必须在患方知情同意、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免除责任。
当然,避免医源性过失是减少医疗纠纷的根本。医院和病理医生应持续而严格的执行科室内两级质量监控体系;加强病理与临床医师的联系与沟通,是增强病理诊断准确性和减少纠纷的重要环节。病理医师在诊断中发现特殊情况,或病理与临床表现不相符时,要主动联系临床医师,询问手术或取材情况,全面了解病情。
3.、律师点评
我认为,应当以W医院正常诊疗资质情况下应具有的医疗水平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过失的标准。如果本案并非是一个疑难病理病例,W医院应当做出正确诊断而未能做出,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由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是强调了病情的特殊性,可以理解本病例确实属于疑难病理病例,在此情况下要求W医院一定做出正确的诊断就有些勉为其难了。
我们不能苛求医生在初诊时就作出完全准确的结论,将初诊的不确定性列入赔偿范围。同时,在结论里也认定了“医方采用的治疗方式不违反诊疗规范”。由于医院不具有主观过失,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本案的意义在于探讨医疗风险的承担问题。医疗服务业是一种高风险的专业行业,与一般性的服务行业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医疗实践中尚有许多未知领域,这是人类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发现自我、认识自我的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是一个需要高度科学积累和探索的领域,医患双方都为医学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因此,如果完全由医患一方来承担那些因客观原因造成的难以避免的医疗风险是不公平的。我个人认为,在本案中,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将责任合理分担给双方承担。从长远看,国家应尽快完善我国的医疗风险管理体制,做到医疗风险的科学管理,合理分配医疗风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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