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怀孕期间测出TSH浓度低于正常值,在考虑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前必须排除怀孕期间正常的生理变化以及妊娠剧吐所致,因为甲状腺功能亢进对母亲和胎儿都有严重的影响。自身免疫紊乱的依据、甲状腺肿、TRAb的存在都可以帮助鉴别是Graves病还是妊娠期甲状腺毒性状态。
2、对于Graves病引起的明显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或高功能腺瘤,必须进行抗甲状腺药物的治疗,初诊的患者必须立即开始治疗,怀孕前已确诊并开始治疗的患者必须调整药物剂量,以保证游离甲状腺素(FT4)的水平在非妊娠期的正常上限。
3、目前有证据表明甲巯咪唑可能与胎儿的先天性畸形有关,因此丙硫氧嘧啶应该作为一线用药,尤其是在怀孕早期――器官形成时期。如果患者不能耐受丙硫氧嘧啶或副作用太大时才考虑选用甲巯咪唑。
4、在下列情况下,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可作为母亲Graves病的治疗方法:
1)抗甲状腺药物治疗有严重的副作用;
2)必须持续大剂量的抗甲状腺药物治疗才能维持甲功;
3)患者不能坚持服用抗甲状腺药物治疗,并且甲亢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5、没有证据表明对亚临床甲亢的治疗能改善产科结果,而且治疗有可能对胎儿有潜在的副作用。
6、TRAb能透过胎盘对胎儿的甲状腺产生刺激作用,因此对于下列情况的母亲需要在怀孕前和怀孕中期测定TRAb:
1)Graves病现症患者;
2)有Graves病史的患者;
3)有碘-131治疗或甲状腺手术史的患者;
4)有Graves病新生儿产出史的患者。
对于TRAb阴性以及不需要抗甲状腺药物治疗的患者,其胎儿和新生儿发生甲状腺功能异常的几率很低。
7、对于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必须避免进行碘-131治疗,如果在无意中已经进行了碘-131治疗,则必须告知孕妇放射线对胎儿的危害,包括如果是在妊娠12周后进行的碘-131治疗会导致胎儿的甲状腺损毁。没有证据支持或反对在碘-131治疗后终止妊娠。
8、对于TRAb升高或使用抗甲状腺药物的孕妇,必须进行胎儿的超声波检查,以了解有无胎儿的甲状腺功能异常,如:发育迟缓、水肿、甲状腺肿或心衰。
9、只有在现有临床证据不足以判断胎儿的甲状腺疾病,并且脐带血测定提供的信息有可能改变治疗方案时,才需要采脐带血进行检测。
10、所有母亲有Graves病的新生儿必须测定甲状腺功能,了解有无甲状腺功能异常,并进行必要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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