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death)是临床医生常遇到的问题,它是个看似很简单,实则很复杂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有何差异,如何认识死亡,下面将从多角度介绍相关理论。
一、死亡的医学学概念
1、基本概念
目前死亡有很多相关概念,如①社会学死亡(植物人);②法律死亡;③临床死亡;④生物学死亡;④大脑皮质死亡,为大脑半球新皮质的不可逆性损害,有自主呼吸和脑电图活动;⑤脑死亡,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射消失,意识丧失,瞳孔散大固定大于30分钟,脑电图直线;⑥心脏死亡,无脉搏和心跳,连续复苏1小时,ECG无电活动。
猝死和心脏停搏有何区别? 一般来讲, 猝死是一回顾性诊断,强调的是结果; 心脏停搏是一时限性诊断,强调的是原因。如一个短期出现心脏停搏的患者,进行心肺复苏,如果患者抢救成功,该患的诊断应为心脏停搏;如果抢救没有成功,则可诊断猝死。所以一般会将“几例猝死患者抢救成功”,改为“几例心脏停搏患者抢救成功”;但可以说“几例猝死患者抢救失败”。
2、假死
假死 (suspended animation)是指机体仍保存有生命力但是其细胞活动速度极其缓慢,甚至细胞内所有显微镜下可见的活动完全停止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是可逆的,在适当的条件下,机体仍可以恢复其生命活力。我们所熟悉的静止状态、迟钝、冬眠都是假死的表现形式。生物机体在假死状态下能量的产生和能量的消耗都会发生戏剧性的减少,甚至会具有一些特殊的抵抗环境压力的能力,例如极端的温度、缺氧以及一些物理损伤。
假死时由于呼吸、心跳等生命指征十分衰微,从表面看几乎完全和死人一样,如果不仔细检查,很容易当作误认为已经死亡;甚至将“尸体”处理或埋葬,所以又称为“火丧场的幽灵”。只是其呼吸、心跳、脉搏、血压十分微弱,用一般方法查不出,这种状态称作假死。假死常见于各种机械损伤,如缢死、扼死、溺死等等;各种中毒,如煤气(CO)中毒、安眠药、麻醉剂、鸦片、吗啡中毒等;触电、脑震荡、过度寒冷、糖尿病等。在上述情况所作死亡的判断,要小心谨慎,一旦闹出笑话,可是重大失误。
如果人体也能被诱导进入这样的假死状态,对于医学而言有十分巨大的意义,如急救医疗人员可以用这种技术让严重创伤甚至失血性心脏停搏的患者进入假死状态从而争取时间进行外科手术而避免病人组织恶化;外科医生进行复杂的心脏和大脑手术可以用这种技术保护重要脏器功能,减少损伤。如果可将人类生命保存在一个可逆的假死状态,并且在唤醒后不会受到已经逝去时间的影响,在航空航天医学中也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研究。
3、死亡的认识与复苏的进步
人们对死亡的认识与复苏方法的进步是平行的。在近百年以前,人们对死亡的认识还停留在一些表面现象阶段,如体温下降,和睡眠相似,故古老的心肺复苏方法主要有保温和加温的方法,以及唤醒法和刺激法,针刺人中,乙醚等,这还处于朴素唯物主义及形而上学的范畴。
现代心肺脑复苏术起始于人们认识到死亡是心脏停跳、呼吸停止及心室颤动,故在1958年Safar发明了口对口人工呼吸法,经实验证实此法简便易行,可产生较大的潮气量,被确定为呼吸复苏的首选方法。1960年Kouwenhoven等发表了第一篇有关心外按压的文章,被称为心肺复苏的里程碑。二者与1956年Zoll提出的体外电除颤法构成了现代复苏的三大要素。此后心肺复苏的基本方法才进入辩证唯物主义阶段。
4、临终体验
早在20世界初,一个叫做伯恩特的德国医生就曾下过决心,要弄明白人们死后的感觉是怎样的,他对很多经历过临床死亡,或徘徊在生死边界的人们进行了调查。根据这位医生搜集的详细材料,死而复生的人们在进入死亡世界后首先体验到的是一种强烈的欣喜之情。 对于这些濒临死亡的人们,时间的速度快速改变着。人们能够在死亡之前的瞬间享受一生中最美好的回忆,这是一种格外美好的感觉,能够集中起所有的注意力,将死亡推到一边。一旦人们不再抗拒死亡,就会发生以下的事情:在黑暗的甬道中飞翔,看到生者(比较罕见)和早已逝去的亲属,在一些美丽的场所和具有极高修养的人们(圣者?)倾心交谈,总结自己的一生,并决定是停留在死后的世界还是返回人世。 所有从死亡中醒来的人们都表示,他们在死前的瞬间感到极度的欢乐,但回到人世后却有一种强烈的厌恶之情。
笔者曾遇见两例有类似体验的患者。一位是我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经管的女性患者,因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频繁发生阿斯氏综合征;每次抽搐结束后,我询问她的感觉,她说抽搐开始后,感觉到人随一片红光飞走,很美妙;飞回来的时候(快清醒时),感觉非常难受,非常痛苦。这似乎和佛教理论“西方极乐世界”,及基督教理论“人在世是为了受难和赎罪的,故出生后第一声总为哭泣”相一致。另一位是肺栓塞的患者,在濒死前期,感觉到身体在一圈一圈地缩小,越缩越小;病情缓解时,感觉到身体在一圈一圈地增大。
与死亡的瞬间相比,人的一生是漫长的,与人的生命相比,死后的虚无世界是永恒的。且不要去管死后的时间到底怎样,是变慢,还是变快,还是根本就不存在,所有的人都会有机会知道这一点。但愿您在尽可能久远的将来才知道这个答案。
二、死亡的法医学概念
人的死亡虽然有可能是突然的,如因颈部被切断、头部辗压伤、高空坠落所致的多数内脏破裂、身体支离断碎等而引起的死亡,但是,这些情况毕竞是少数。在一般情况下,死亡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它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阶段性变化,这些变化是人体生命功能逐步丧失的结果。了解死亡的发展过程,对于急救患者、伤者和被害人,识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某些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法医学将典型的死亡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和生物学死亡期。死因的千差万别,决定了不同死因的死亡过程各有特点和差异,但其基本规律是相同的。
1、濒死期
濒死期又称死战期或濒死挣扎期,是人在临死前挣扎的最后阶段。在这个时期,身体和重要器官功能发生严重紊乱和衰竭。最初,病人或者被害者多有面容苦闷、时有鼾声、血压升高等现象。随后即出现呼吸困难,心搏减弱,体温、血压下降,意识模糊,大小便失禁,各种反射减弱、迟钝或消失,以及昏迷、抽搐等。最后,即渐次过渡到临床死亡期。
2、临床死亡期
处于濒死状态的人,若未及时救治或者挽救无效,就会发展到临床死亡期。这是生物学上死亡前的一个短暂阶段。在这个时期内,心搏停止,呼吸停止,各种反射完全消失。一般情况下,我国医生就是根据这三大体征来诊断死亡的,所以称为临床死亡。处于临床死亡的人,从外表看,机体的生命活动已经停止,但是,机体组织内微弱的代谢活动仍在进行。在心搏和呼吸停止(神经反射消失一般都早于心搏和呼吸停止)后4~5分钟或稍长时间内,机体内稍存少量氧,还能保持最低的生活状态,如果使用人工呼吸机,心脏按摩、心脏起搏器等急救措施,生命尚有复苏的可能。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临床死亡的持续时间,也就是血液循环停止后,大脑皮层耐受缺氧的时间,为5~6分钟。当然在不同情况下,临床死亡期的长短是可变的,如在低温或耗氧量低的情况下,临床死亡期就可能延长,甚至可延长到1小时或更久。此外,濒死期长的,则临床死亡期一般就短。
3、生物学死亡期
生物学上的死亡,指整个机体的重要生理功能停止而陷于不能恢复的状态。它的外表征象,是躯体逐渐变冷,发生尸僵,形成尸斑。生物学死亡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首先是大脑皮层和脑细胞的坏死,接着是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水久停止,最后是各个器官和组织功能的相继解体。生物学死亡是死亡的最后阶段,发展到这个阶段的病人已不能再复活,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对它已是无能为力。
三、死亡的法律学概念
法律上的死亡有三种形态:
1、自然死亡
如生老病死,因意外事故而死,或受伤害而死,或被依法执行死刑,以医学上认定死亡标准作为依据。对于死亡标准,医学界一向把呼吸和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唯一标准,视心肺功能为生命最本质的特征。
2、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3、推定死亡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的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四、死亡的社会学概念
所谓社会学死亡,是指植物人。植物人在国际医学界又被定义为“持续性植物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病人大都是因颅脑外伤或其他原因,如溺水、中风、窒息等大脑缺血缺氧、神经元退行性改变等导致长期意识障碍,他们有自主的呼吸和心跳,但对自身和周围环境已没有认知能力。
大脑皮层控制大脑的―些高级功能,如思维和运动;丘脑掌管人的意识;而脑干控制生命的一些基本功能,如呼吸、心跳等。因此,尽管―些病人的大脑皮层和丘脑遭受了严重创伤,但却依然能觉醒、睁眼或微笑。
植物人与脑死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脑死亡病人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他们是永远不可能再存活的;而植物人有呼吸、脉搏、血压,体温也可以正常,只是没有任何言语、意识和思维能力,处于一种特殊的昏迷状杰。脑死亡病人的大脑已完全停止活动,但植物人的部分大脑,包括脑干,尚未完全丧失功能。只要有充分的医疗手段的支持和临床的护理,包括插管保证营养的供给,持续植物状态的病人可以存活数十年。但他们也容易受到一些感染,如肺炎、褥疮等。
如何来判定植物人,目前国际学术界尚未完全统一意见,分歧主要在病人昏迷的时间上。有人认为要持续昏迷 3个月以上,也有人认为要持续昏迷 6个月以上,但大多数观点赞同要持续昏迷 12个月以上,才能被定义为植物人。
五、死亡的法学概念
所谓“死亡”,对自然界的生物而言,一般是指“失去其生命”,人、动物等的死亡均是如此;对人类社会中的组织机构、制度原则、风俗习惯、意识形态和学术文化等而言,是指“失去其存续下去的价值”,从而退出历史舞台,不再发挥作用。法学作为学术文化的一种,其死亡当然与自然界的生物的死亡不同。它既不会在外形上完全灭失,因为它的载体如书籍、文献及碑石、铸鼎等还会保存下来,也不会马上退出人类历史的舞台,因为它的观点、概念和思想等还会在人们的头脑中存留若干时间。但它与自然界的生物的死亡也有相同之处:即死亡在一定意义上并不是绝对的,任何生物体或社会组织体以及学术文化形态,在它的形体死亡之前,都会将其基因传下来,如人和动物死亡之前,已通过生育将其基因通过后代传了下来;旧的组织机构和学术文化等在消亡之前,也都有一些成分传给代之而起的新的组织机构和学术文化等。惟此,自然界才能生生不息,人类社会也才能延续发展。
六、死亡的哲学概念
从死亡哲学概念的内在结构看,死亡哲学的人生观或价值观的意义层面同它的世界观的或本体论的意义层面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贯通的。如果说前一个层面表达的是死亡哲学的表层意涵的话,后一个层面表达的则是它的深层意涵。但是在具体的死亡哲学形态里,这两个层面又是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的。例如,它们在赫拉克利特的哲学里是通过“有(存在、生)―无(不存在、死)―变”的逻辑程式,在海德格尔的哲学里是通过“死亡―时间―此在―存在”的逻辑程式,有机地交织在一起的。
死亡哲学是一个“在发展中的系统”。在对死亡哲学及其意义的认识中,不应只对死亡概念的“静态”考察,只着眼于死亡概念的层面结构,着眼于死亡哲学同其他一切以死亡为研究对象的具体科学的理论层次的差异,从死亡哲学的历史发展和前进运动中来考察它。死亡并不是一尊“不动的石像”,而是犹如一条洪流,永远川流不息,奔腾向前,运动、变化和发展原本是人类死亡意识和死亡哲学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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