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女性精神心理疾病患者中有许多都会或者将要面临妊娠的问题,因此,妊娠期间的服药问题是多数家庭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关于精神心理疾病患者的妊娠问题比较复杂。从优生学的观点看,母亲怀孕期以不服任何药物为佳,但精神心理疾病治疗的现实是:任何时期的停药都会使患者复发的概率大大增加。所以这是个两难的选择。
虽然目前还没有证据显示出使用精神心理药物和胎儿先天畸形发生率之间有任何关系,也未发现非典型性抗精神病药物对胎儿有明显的影响。(精神药物中D级药物中有证据表明对胎儿造成损害者除外。)但是这种目前没有证据并不表明它对妊娠是绝对安全的。由于伦理学的原因药物对妊娠的影响是不可能在人体进行研究的。
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颁布了药物的妊娠安全性分级标准,其分级标准如下(简略):
A级: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未见到对胎儿危害的迹象。
B级:在动物生殖性研究中(并未进行孕妇的对照研究),未见到对胎儿的影响。
C级:在动物的研究证明它有对胎儿的副作用,但并未在对照组的妇女进行研究。
D级:有对胎儿造成危害的明确证据。
X级:在动物或人体研究中表明,它可使胎儿异常。
在精神科临床上常用的药物中:氯氮平、马普替林、思诺思、丁螺环酮为B级;
丙咪嗪、帕罗西汀片、苯巴比妥、丙戊酸盐、锂盐、卡马西平以及多数安定类(艾司唑仑、三唑仑为X级)为D级
其他的多数抗精神病药物和抗抑郁药物为C级。
二、2007年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制定的“中国精神障碍防治指南”中制定的原则为:
育龄妇女在使用精神科药物之前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避孕措施,用药过程中一旦发现妊娠应首先考虑终止妊娠,待病情完全稳定,并咨询精神科医生被认可后再怀孕。病情稳定,过去无复发史和临床缓解水平很高的病人可以暂时停药,待妊娠12周后再用药。 对确实需要维持治疗的患者,可考虑选用对母体级胎儿毒性最小、最安全的药物,且用量宜减到 最低有效剂量。
三、目前总的认识:
目前临床上多数精神科药物没有发现对妊娠有确切影响的证据(少数D级X级类药物除外)。但是不能排除精神科药物对妊娠的不良影响。妊娠的12周内最好禁止使用精神科药物。如果要考虑妊娠,最好在病情稳定2年以上,既往无减小药量即出现复发的历史,目前病人的社会功能恢复良好。在哺乳期妇女中的应用:几乎所有的精神药物都能分泌到乳汁中,所以在服用精神药物的哺乳期妇女应避免哺乳婴幼儿,而改用其他哺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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