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通常会认为睡不着需要催眠治疗,其实不然。催眠治疗,指的是利用催眠手段,将病人引人特定的心理生理状态----催眠状态,从而进行治疗的一种心理治疗方法。那么,什么是催眠呢?所谓催眠,指的是通过暗示这样的心理影响,在受术者身上诱发出一种特殊心理生理状态。
在催眠状态下,受催眠者将出现如下一些表现:①注意及知觉范围变窄,她听到的只是催眠师的解说和指令,看到的只是催眠师的举动,对其他外界信息仿佛视而不见,置若阁闻。②暗示性增强,容易接受外界影响,可毫不迟疑地接受明显不合逻辑的说教与指令,对催眠师的命令盲目服从,甚至达到赴汤蹈火在所不辞的程度。③出现感觉、知觉、运动改变乃至所谓分离性行为,如自觉身体某部感觉异常或感觉消失、各式各样的不自主运动、像迷信活动“附体”那样的不由自主地写字、或出现错觉、幻觉等。④可出现与催眠内容相适应的植物神经功能改变与内脏机能变化,如心律、呼吸变化、皮肤充血等;在催眠状态下,让受试者喝一大杯白开水,但告以喝下的是糖水,受试者不但承认开水是甜的,此时测验血糖含量也有相应的增加。⑤时间意识改变,过去与现在的时间界限在观念上可发生混淆,成年人可退回到儿时气氛中去,用儿童身份来思考、说话及行事,似乎忘记自己早已长大成人了。⑥记忆改变,在催眠状态下,一方面可使已遗忘的信息再现于意识,即可回忆起某些已遗忘的往事,包括被压抑在潜意识中的精神创伤经历;另一方面,通过催眠师的叮嘱或暗示,又可对催眠过程本身加以潜抑,从催眠状态下恢复过来后,对此种经历可部分或全部遗忘。这就是催眠状态下可能出现的主要现象,它们可以解释催眠时形形色色的使局外人感到神秘莫测的情况。
催眠治疗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直接用于消除症状,二是作为其它治疗的辅助手段。
经临床使用证明确有疗效的适应症有:1、精神科疾患:如歇斯底里症、多重人格(双重人格)、恐怖症、疑病症、慢性疼痛综合征、失眠、神经性厌食症、重性精神病恢复期、贪食症、阳痰、痛性阴道痉挛等;2、心身疾病:如哮喘、偏头痛、功能性遗尿、呃逆等;3、用于减肥、戒烟、戒酒、成瘾药物戒断等。在作为其他治疗的辅助措施方面,催眠术可在以下一些方面发挥作用:①在催眠下重现精神疾患者的某些已遗忘或被潜抑的既往经历,从中获得必要的病史资料,作为开展其他治疗的参考;②有的人在清醒状态下学不会松弛技术,总不能获得满意的松弛,对于他们,可借助于催眠术,即在催眠状态下训练松弛技术,以便配合行为治疗的开展;③对于暗示性较强的病人,有时可用催眠术代替麻醉药物,从而进行手术治疗。这种办法从未在外科广泛开展,但作为在个别病人身上进行的研究项目,曾用于神经外科的开颅手术及妇产科的剖腹手术,并确实获得了成功;④作为神经肌肉疾病患者康复治疗时的一种辅助手段,催眠治疗有时可减轻挛缩,从而有助于运动功能训练的开展。
那么哪些情况不适于采用催眠治疗?凡是已达到急性重性精神病程度,也就是通俗所说的“疯狂”程度的,都不宜于催眠治疗。由于这类病人的精神状况已经严重紊乱,失去了“对现实的检验能力”,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想象与客观存在的现实区分开来,对于这样的患者,催眠治疗已无能为力。另外对于有自杀企图的抑郁症病人;性格比较多疑,过分固执己见,特别是具有偏执倾向的人,最好不采用催眠治疗。对于性格过于脆弱的病人,采用催眠治疗亦宜审慎,因为他们对疗效可能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如果不能如愿以偿,可能会加重因为身患疾病而已经存在的挫折感与失望感。
催眠治疗只能由受过专门训练的合格的催眠医生施行,在治疗之前应对病人作详细的检查,严格掌握适应证与禁忌证,切忌滥用。进行催眠治疗时应有助手在场,病人如为女性,则更应有女医生或护士在场,以避免任何可能发生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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