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糖尿病与妊娠研究组日前公布了一份关于妊娠期高血糖诊断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具体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1、在初次产前检查时,根据人口糖代谢异常背景和当地情况,全部或仅高风险妇女进行空腹血糖(FPG)、糖化血红蛋白(HBA1C)或随机血糖检查。
2、孕期显性糖尿病的诊断标准为FPG>或=7.0mmol/l,HBA1C>或=6.5%,或随机血糖>或=11.1mmol/l并经复查证实.
3、显性糖尿病的治疗与随访均应与既往已存在糖尿病的患者相同。如果检查结果不能确诊显性糖尿病,如FPG>或=5.1mmol/l,但小于7.0mmol/l,则应诊断为妊娠糖尿病(GDM)。
4、如果FPG<5.1mmol/l,应在患者妊娠24~28周行75克OGTT以检测是否患GDM。
5、显性糖尿病定义为空腹血糖>或=7.0mmol/l。GDM的诊断定义为满足以下标准之一:FPG>或=5.1mmol/l、1小时餐后血糖>或=10.mmol/l和/或2小时餐后血糖水平>或=8.5mmol/l。
6、目前临床上在妊娠24~28周进行糖代谢筛查,国际糖尿病与妊娠研究组共识委员会表示目前尚无足够的研究证据证实在此之前诊治GDM具有额外的益处。
7、所有GDM或显性糖尿病女性在产后均应接受血糖监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