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毒杆菌食物中毒,亦称肉毒中毒,是因为进食含有肉毒杆菌外毒素的食物而引起的中毒性疾病。临床上以恶心、呕吐及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眼肌及咽肌瘫痪为主要表现。
肉毒杆菌(Clostridium botulinum)亦称腊肠杆菌,属革兰氏阳性厌氧梭状芽胞杆菌,是一种嗜神经毒素,剧毒,对人的致死量为0.01mg左右,毒素对胃酸有抵抗力,但不耐热。A型毒素80℃、5分钟即可破坏,B型毒素88℃、15分钟可破坏。毒素在干燥、密封和阴暗的条件下,可保存多年。由于此毒素的毒性强,且无色、无臭、无味、不易查觉,必须注意防范。
【传播途径】
1)传染源 家畜、家禽及鱼类为传染源。本菌芽胞广布于自然界,病菌由动物(主要是食草动物)肠道排出,污染土壤及岸沙土,由此污染饮食品制作罐头,如加热不足,则其所产芽胞不被消灭,加之缺氧环境,造成肉毒杆菌大量繁殖,产生大量外毒素。
2)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食物传播,中毒食品种类有:①发酵豆制品:臭豆腐、豆瓣酱、臭豆豉、霉豆腐、豆腐渣、豌豆酱、蚕豆酱、红豆酱、霉豆子等;②发酵面制品:玉米粉酱、麦麸酱、甜面酱、米松乎乎、黄豆酱等;③动物性食品:以及不新鲜的腌肉、臭羊肉、熟羊头肉、坏猪肉、死驴肉、羊肉、猪肉、臭鸡蛋臭鱼、咸鱼、腊肉、干牛肉、干马肉、烤牛肉等;④其它:腌江豆、烂土豆、霉玉米等。
这些食品的工艺过程都具备:①食品原料仍系当地产品,均具有被肉毒梭菌芽胞(尤其产毒株)污染的可能性;②基本上处于厌氧发酵状态;③把发酵食品放置于25~35℃之间的环境温度(放置于火墙旁边或炕头上);④豆酱制成后,另加少量食盐、调料等无法改变豆酱的性质。
肉毒杆菌的繁殖,不一定需要严格的乏氧条件及适当的温度,E型菌可在6℃低温繁殖并产生毒素;A型及B型菌能产生蛋白水解酶,使食物变质;而E型菌不产生此酶,食物可不变质,易疏忽而致病。
战争环境中,敌方可利用肉毒毒素经气溶胶方式传播,广泛污染饮水,粮食及器物,如不及时处理,可造成集体中毒。
3)易感性 普遍易感,不引起人与人之间传染。
【发病特点】
肉毒中毒发病范围是以含肉毒毒素食品的扩散范围而决定的。在我国肉毒中毒常有两种发病形式:集体性暴发,常在某一食堂里,多数职工及其家属共进同一含毒食品,而导致几十人或更多人的中毒。如青岛市1960年发生一起有450人共进餐吃清蒸罐头肉,而致使75人肉毒中毒。这也是国内三十年来罕见的肉毒中毒事件。家庭院邻连锁式发病:往往某一家庭主妇自制发酵豆制品或发酵面食品,由于发酵豆制品多系少量佐餐食品,发病先是零散的,不同时间的发病,不象其它食物中毒那样,在短时间里多人发生同性质、同类型的临床表现。有的家庭主妇无意地把含毒的发酵豆制品赠送给左邻右舍,导致邻居也发生中毒。所以因中毒食品的扩散也就相应地出现发病范围的扩散。这种发病特点,仍是我国目前肉毒中毒最主要、最普遍的特征。
【病原病理】
肉毒毒素是一种嗜神经毒素,主要由上消化道吸收,毒素进入小肠和结肠后,则吸收缓慢,胃酸及消化酶均不能将其破坏,故多数患者起病缓慢,病程较长。肉毒毒素吸收后主要作用于颅神经核,外周神经、肌肉接头处及植物神经末梢,阻断胆碱能神经纤维的传导,神经冲动在神经末梢突触前被阻断,从而抑制神经传导介质-乙酰胆碱的释放,使肌肉收缩运动障碍,发生软瘫,但肌肉仍能保持对乙酰胆碱的反应性,静脉注射乙酰胆碱能使瘫痪的肌肉恢复功能。
病理变化主要是颅神经核及脊髓前角产生退行性变,使其所支配的相应肌群发生瘫痪,脑干神经核也可受损。脑及脑膜显著充血、水肿,并有广泛的点状出血和血栓形成。显微镜下可见神经节细胞变性。
【临床表现】
潜伏期12~36
h,最短为2~6h,长者可达8~10d。中毒剂量愈大则潜伏期愈短,病情亦愈重。
起病突然,病初可有头痛、头昏、眩晕、乏力、恶心、呕吐(E型菌恶心呕吐重、A型菌及B型菌较轻);稍后,眼内外肌瘫痪,出现眼部症状,如视力模糊、复视、眼睑下垂、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口腔及咽部潮红,伴有咽痛,如咽肌瘫痪,则致呼吸困难。肌力低下主要见于颈部及肢体近端。由于颈肌无力,头向前倾或倾向一侧。腱反射可呈对称性减弱。
植物神经末梢先兴奋后抑制,故泪腺、汗腺及涎腺等先分泌增多而后减少。血压先正常而后升高。脉搏先慢后快。常有顽固性便泌、腹胀、尿潴留。病程中神志清楚,感觉正常,不发热。血、尿与脑脊液常规检查无异常改变。轻者5~9日内逐渐恢复,但全身乏力及眼肌瘫痪持续较久。重症患者抢救不及时多数死亡,病死率30~60%,死亡原因多为延髓麻痹所致呼吸衰竭,心功能不全及误吸肺炎所致继发性感染。
婴儿偶而吞入少量肉毒杆菌芽胞,在肠内繁殖,产生神经毒素,吸收后可因骤发呼吸麻痹而猝死(婴儿猝死综合征the
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SIDS)。
【诊断依据】
1)有进食可疑食物,特别是火腿、腊肠、罐头或瓶装食品史,同餐者集体发病,潜伏期最短2小时、最长14天、大多为12-16小时。。
2)临床表现以颅脑和脊髓的运动神经麻痹症状为主,胃肠道症状不明显,意识始终清楚,感觉不受影响。特殊的神经系统症状与体征,如复视、斜视、眼睑下垂、吞咽困难,呼吸困难等。
3)发病期病人大便中能分离出A、B或E型肉毒杆菌。
4)发病期病人的血清中亦能检测到肉毒杆菌外毒素。确诊可用动物试验查患者血清及可疑食物中的肉毒毒素,亦可用可疑食物进行厌氧菌培养,分离病原菌。在战争环境中,须警惕敌人施放含肉毒素的气溶胶;如有可疑,可将气溶胶从附着处洗下,进行动物试验。
1. 动物试验:
(1)取早期血清注入小白鼠(或豚鼠、小猫)腹腔,每鼠1毫升,对照组分别加用A、B、E、F型抗毒素,如有肉毒毒素,则小白鼠出现呼吸困难及蜂腰(腰部凹下如蜜蜂)和失声,但加用同型抗毒素者无症状。
(2)取可疑食物生理盐水浸出滤液,用上述方法注入小白鼠腹腔,观察结果,另外以经100℃加热20分钟灭毒的浸出滤液为对照。
(3)禽类眼睑注射法,将标本液0.1~0.5毫升注射于鸡、麻雀或鸽子等一侧下眼睑皮下,另侧注射稀释用液作对照。如眼睑闭合,可判定标本中含有肉毒毒素。根据标本中毒素量不同,检出时间从十几分钟到48h不等。如将不同型别的抗毒素分别加入标本液,则可借以判定毒素的型别。
2. 间接血凝试验 用肉素抗毒素致敏的红细胞来检查可疑食物浸出液有无毒素,特异性及敏感度都很高。
【鉴别诊断】
与脊髓灰质炎、白喉后神经麻痹、流行性乙型脑炎、急性多发性神经根炎、毒蕈及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等相鉴别。
【治疗】
1)抗毒素治疗 抗毒素治疗多价肉毒素(A、B、E型)对本病有特效,必须及早应用,在起病后24
h内或瘫痪发生前注射最为有效,剂量每次5~10万单位,静脉或肌肉注射(先做血清敏感试验,过敏者先行脱敏处理),必要时6
h后重复给予同量1次。在病菌型别已确定者,应注射同型抗毒素,每次1~2万单位。病程已过二日者,抗毒素效果较差,但应继续注射,以中和血中残存毒素。
2)对症治疗 患者应严格卧床休息,并予适当镇静剂,以避免瘫痪加重。患者于食后4
h内可用5%碳酸氢钠或1:4000高锰酸钾溶液洗胃及灌肠,以破坏胃肠内尚未吸收的毒素。咽肌麻痹宜用鼻饲及输液。呼吸困难者吸氧,及早气管切开,呼吸麻痹者用人工呼吸器。为消灭肠道内的肉毒杆菌,以防其继续产生肠素,可给予大剂量青霉素。还应根据病情给予强心剂及防治继发性细菌感染等措施。出院后10~15日内应避免体力劳动。
3)化学疗法 近年有人采用盐酸胍(guanidine
hydrochloride)35~50mg/kg/d,分4~6次口服。据报道有促进末梢神经纤维释放乙酰胆碱的作用,因而能改善神经肌肉传递功能,增加肌张力,缓解中毒症状。
【预防】
严格管理与检查食品,尤应注意罐头食品、火腿、腌腊食品的制作和保存。食品罐头的两端若有膨隆现象,或内容物色香味改变者,应禁止出售和禁止食用,即使煮沸也不宜食用。谷类及豆类亦有被肉毒杆菌污染的可能,因此禁止食用发酵或腐败的食物。
在战争情况下,应慎防敌人散布肉毒毒素的气溶胶污染饮水,引起集体中毒。遇有同食者发生肉毒素中毒时,其余人员应立即给予多价精制肉毒抗毒血清预防,1000 ~2000 u皮下注射,每周1次,共3次。经常食用罐头者,可考虑注射抗毒血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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