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Rabies)又称恐水病(Hydrophohia),是由狂犬病毒(RabiesVirus)侵犯神经系统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属人兽共患自然疫源性疾病。人狂犬病多因被感染的犬、猫或野生动物咬伤而感染的,病死率近乎100%。本病表现症状典型、独特,基本根据临床即可诊断。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传染病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朱理珉、余书文。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狂犬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人员对狂犬病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2、诊断原则
主要依靠本病流行病学史及典型独特的临床表现即可做出临床诊断。
3、诊断标准
3.1流行病学史
有被犬、猫或其他宿主动物舔、咬史。
3.2临床症状
3.2.1愈合的咬伤伤口或周围感觉异常、麻木发痒、刺痛或蚁走感。出现兴奋、烦躁、恐惧,对外界刺激如风、水、光、声等异常敏感。
3.2.2“恐水”症状,伴交感神经兴奋性亢进(流涎、多汗、心律快、血压增高),继而肌肉瘫痪或颅神经瘫痪(失音、失语、心律不齐)。
3.3实验室检查
3.3.1免疫荧光抗体法检测抗原:发病第一周内取唾液、鼻咽洗液、角膜印片、皮肤切片,用荧光抗体染色,狂犬病病毒抗原阳性。
3.3.2存活一周以上者做血清中和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检测抗体、效价上升者,若曾接种过疫苗,中和抗体效价需超过1∶5000。
3.3.3死后脑组织标本分离病毒阳性或印片荧光抗体染色阳性或脑组织内检到内基氏小体。
3.4病例分类
3.4.1临床诊断病例:具备3.1加3.2.1或3.2.2。
3.4.2确诊病例:具备3.4.1加3.3的任一条。
4、处理原则
4.1将病人严格隔离于较安静、光线较暗的单人病房,避免不必要的刺激。
4.2病人分泌物、排泄物严格消毒处理。
4.3加强对呼吸、循环等系统并发症的监护。
4.4对症处理:补充水电解质及热量,纠正酸碱平衡失调;对烦躁不安、痉挛者轮流使用各种镇静剂,如安定、苯巴比妥、水合氯醛及冬眠药物等。有脑水肿给脱水剂。防止呼吸肌痉挛导致窒息,必要时作气管切开,间歇正压给氧。有心动过速、心律失常、血压升高时,可用β-受体阻滞剂或强心剂。
5、预防
5.1管理传染源。
5.2伤口处理。
5.3疫苗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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