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凡综合征一如前述,由于其表现在体格、眼及血管方面的特异体征,一般说来诊断并不困难,但由于其临床表现的差异很大,特别是对于隐性马凡综合征往往造成诊断方面的困难及争论。现代的诊断标准是在1986年第七届人类遗传学国际大会上建立,并在1988年第一次国际马凡综合征专题讨论会上明确规定的标准,1996年,dePaepeA重新修正被视为统一标准。
1、标准的具体内容
(1)骨骼系统
主要标准:以下表现至少有4项――鸡胸;漏斗胸需外科矫治;上部量/下部量的比例减少,或上肢跨长/身高的比值大于1.05;腕征、指征阳性;脊柱侧弯大于20度,或脊柱前移(侧弯计);肘关节外展减小(〈170度〉;中踝中部关节脱位形成平足;任何程度的,髋臼前凸(髂关节内陷)(X片上确定)。
次要标准:中等程度的漏斗胸:关节活动异常增强;高腭弓,牙齿拥挤重叠;面部表征:长头――正常头颅指数为75.9或以下、颧骨发育不全、眼球内陷、缩颌、睑裂下斜。骨骼系统受累需符合的条件:至少有两项主要标准或一项主要标准加两项次要标准。
(2)眼睛系统
主要标准:晶状体脱位。
次要标准:异常扁平角膜(角膜曲面计测量);眼球轴长增加(超声测量);虹膜或睫状肌发育不全致瞳孔缩小。眼睛系统受累需符合标准:主要标准或至少两项次要标准。
(3)心血管系统
主要标准:升主动脉扩张伴或不伴主动脉瓣返流,以及至少Valsava氏窦扩张;升主动脉夹层。
次要标准:二尖瓣脱垂伴或不伴二尖瓣返流;主肺动脉扩张(在无瓣膜或外周肺动脉狭窄及其它明显原因下,年龄又小于40岁);二尖瓣环钙化(年龄小于40岁);降主动脉或腹主动脉扩张或夹层(50岁以下)。
心血管受累需符合的条件:有一项主要标准或一项次要标准即可。
(4)肺系统
主要标准:无。
次要标准:自发性气胸;肺尖肺大泡(胸片证实)。
如果一项存在即可认为肺系统受累。
(5)皮肤和体包膜
主要标准:无。
次要标准:皮纹萎缩(牵拉痕),与明显超重、妊娠或反复受压等无关;复发性疝或切口疝。
一项次要标准存在即可认为皮肤或体包膜受累。
(6)硬脑(脊)膜
主要标准:CT或MRI发现硬脊膜膨出。
次要标准:无。
(7)家族或遗传史
主要标准: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之一符合该诊断标准;FBNI基因中存在已知的导致马凡综合征的突变;存在已知的与其家族中马凡综合征患者相同的FBNI基因单倍型。
次要标准:无。
由于家族或遗传史在诊断中意义重大,主要标准中必须有一项存在。
2、马凡综合征的诊断前提
对特定病例:如果无家族或遗传史者,至少需有两个不同系统的不要标准以及三分之一的器官受累;如果检出一个已知马凡综合征的基因突变,一个系统中有一项主要标准和第二项系统受累即可诊断。
对特定病例的家属:在家族史中有一项主要标准、一个系统的一项主要标准和第二个系统受累即可诊断。
3、需与马凡综合征鉴别的疾病
(1)先天性挛缩性蜘蛛指征(Viljoen,etal.1994);
(2)家族性胸主动脉瘤(Savunen1987;Emanuel,etal.1977),过去称为埃德海姆囊性中层坏死;
(3)家族性主动脉夹层(Nicod,etal.1989);
(4)家族性晶状体脱位(Tsipouras,etal.1992);
(5)家族性类马凡体型(Milewicz,etal.1995);
(6)MASS表型――近视、二尖瓣脱垂、中度主动脉扩张、皮萎纹和骨骼(马凡综合征的骨骼次要标准)病变(Pyeritz,etal.1989);
(7)家族性二尖瓣脱垂综合征(Devereux,etal.1982,1986,1987;Roman,1989b);
(8)Stickler综合征遗传性关节眼病(Stickler,1965);
(9)Shprintzen-Goldberg综合征(Shprintzen和Goldberg,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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