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与一般的医疗事故鉴定有很大的不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判定该案件有无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是否构成事故,其与患者的死亡或残疾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其关联度有多大。职业病的鉴定则主要是判定该患者有无职业病,即诊断为职业病或不是职业病。
武汉协和医院呼吸内科辛建保
职业病的鉴定需要对疾病的诊断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工作。一般而言,当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的时候,往往存在有非常大的争议,如何让职业病的鉴定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其不是一个医学问题,往往是一个非医学问题。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如果上述资料均很完善齐全,临床表现典型,诊断职业病当然就不会有难处。但作为职业病的鉴定,则往往是资料不全或有异议,故对职业病的鉴定而言,难度是相当大的。
在职业病鉴定的过程中,往往会有这样的现象,职业病的病史不明,如肺部有非常明显的病变,但患者所述的职业史时间很短,其所产生的病变征象用该职业史解释不够;有些患者的职业史明确,但所致的身体损害与其他非职业性疾病相混淆;还有些患者的职业史明确,由职业所致的损害也存在,但不符合国家相关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尤其是尽管有职业损害,但其是急性的或可逆的,在进行职业病鉴定的时候已经不存在其损害了,还有许许多多的现象,都为职业病的鉴定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对于非职业病者,若诊断为职业病则有可能误诊,延误了疾病的诊治;对于是职业病者,若未及时诊断则使得劳动者未能获得应有的补偿。因此,职业病的鉴定与一般的医疗事故鉴定有很大的不同,其不仅是医学问题,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处理其相关的难点,不仅仅需要较为丰富的医学知识,还需要一定的艺术技巧。
一般而言,职业病诊断标准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因职业损害所致的职业病,因此,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尽管诊断职业病的依据不是很充足,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2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者,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尽管此条款似乎没有循证依据,但在职业病的鉴定过程中有时可以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如某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了一种特殊的烟雾,并产生了一定的较轻的呼吸道症状,尽管其不符合职业性急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标准,但不能排除其呼吸道症状和烟雾的接触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此,我们可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而对其所产生的支气管炎的症状进行相应的诊断。但是,其若诊断为化学性肺炎,则是错误的,因为化学性肺炎未进行相应的积极处理,往往会发展为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即使进行了积极处理也有较高的病死率,若将其诊断为化学性肺炎,则违背了医学规律。
如果有明确的职业史,又有明确的症状和检查所见,即使在诊断机构未能诊断,通过鉴定时往往会获得诊断;即使鉴定未获得,通过司法程序时经司法咨询一般是可以获得较为客观的答复的。但是,若不符合职业病的诊断,不管是职业病诊断机构还是鉴定机构,绝不会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做出职业病诊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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