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素副反应及常用处理方法
早期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流感样症状,大部分患者有发烧,出汗,四肢肌肉酸痛乏力表现,少数患者有畏寒、头痛表现,极少数患者有恶心、呕吐表现。
中期不良反应,用药1个月后有的病人会出现消化道症状、皮肤“过敏样”症状或精神症状,如食欲不振、嗳气、恶心、呕吐,注意力不集中,眩晕、判断力障碍、嗜睡或失眠,甚至产生悲观厌世等精神症状。如果患者原有抑郁、狂躁病史,则可能会使原发病加重或复发。
部分患者在用药两个月后可出现脱发,大剂量用药时可提前发生,小剂量时可于3个月后发生,女性较男性更明显。此外还可导致一过性蛋白尿及白细胞和血小板数量下降等骨髓抑制现象,个别患者原有的糖尿病、心脏病可能加重。
干扰素具体副反应:
1、流感样综合征:患者发热、寒战、全身不适,肌痛、头痛等,有时还可出现鼻塞、流涕、头晕、尿急等,而以发热最为常见。不论应用途径及剂量大小,患者均可有发热,一般在第一次注射后2-6小时发生,体温可升至38-40℃,6-12小时达到高峰,但24小时内均能自然消退。对症用药可在干扰素注射后2小时内给予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分成三类:即乙酰水杨酸盐类,包括阿司匹林;非乙酰基水杨酸盐类,包括水杨酸镁、水杨酸钠、水杨酸胆碱镁、二氟尼柳(二氟苯水杨酸)、双水杨酸酯;非水杨酸盐类,包括布洛芬、吲哚美辛(消炎痛)、氟比布洛芬、苯氧基布洛芬、萘普生、萘丁美酮(萘普酮)、吡罗昔康(炎痛喜康)、保泰松、双氯灭痛、芬洛芬、酮基布洛芬、酮咯酸、四氯芬那酸、舒林酸、托美丁等)。
2、造血系统改变:抑制骨髓,降低外周血白细胞及血小板;白细胞减少通常发生于用药后数小时至数日。用药第一周,白细胞减少至40%-60%,而后趋于稳定。停药或间歇5天以上用药,白细胞可迅速恢复。主要是干扰素能可逆性地阻断白细胞从骨髓释放的缘故。
长期应用可导致血色素性贫血,引起免疫介导的溶血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但极少见。若治疗过程中白细胞及血小板持续下降,要严密观察血象变化。当白细胞计数<2.0×(10-9)/L或血小板计数<40×(10-9)/L时需停药,并严密观察。对症用药:升白细胞方面可给予升白细胞药(包括: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维生素B4;灵杆菌素;苦生素;磷酸氨基嘌呤;鲨肝醇),升血小板可给予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待血象恢复后可重新恢复治疗。
3、肝功损害方面:在最初用药几天后部分患者就可能出现肝功能损害,这和干扰素的应用剂量相关。对较大剂量应用干扰素的患者,应该每半月复查一次肝功。如果患者出现Ⅲ度肝功能损害(指转氨酶大于正常高限5~10倍)则需要暂停干扰素的使用,对症用药可给予保肝降酶药物(常用的保肝降酶药物主要有五类:
1、抗炎护肝药物:甘草酸制剂,包括强力宁、甘利欣和甘草甜素片,还有美能(复方甘草酸苷片)和异甘草酸镁,;
2、肝细胞膜保护剂:多烯磷脂酰胆碱(易善复);
3、解毒保肝药物:葡萄糖醛酸内酯(肝泰乐)、谷胱甘肽(古拉定、阿拓莫兰)、硫普罗宁(凯西莱)等;
4、利胆护肝药物:腺甘蛋氨酸(思美泰)、熊去氧胆酸 ;
5、降酶药物:五味子(联苯双酯))。对出现肝功能损害的患者,待肝功能恢复到正常高限以下时就可以再次应用干扰素治疗。
消化系统反应:如食欲不振、味觉异常、恶心、呕吐、泄泻、腹胀等。药量越大,症状越频繁。一般不用特殊处理。严重者可口服维生素B1、维生素B6等药物减轻症状。
皮肤反应:用药超过4个月者的最常见副作用是轻、中度脱发,偶有停药后更严重者。斑丘疹多发生于躯干和四肢,但多为暂时性的;还有发生潜在特异性反应,表现为弥漫性红斑及荨麻疹等。 一般不用特殊处理。
6、肾脏损害:最常见者为轻度蛋白尿,少有>0.1克/日,亦不伴有血浆蛋白的减少。其他肾脏损害虽有报道但极少见。
7、对内分泌系统的影响:11-羟皮质类固醇增加,雌激素水平下降,高密度脂蛋白降低,出现糖尿,偶见高血钾、低血钙等症,还能提高血浆甘油三酯含量,但对胆固醇无影响。 此外,尚可出现嗜睡、精神错乱、周围神经感觉异常等神经、精神症状,以及对心血管、骨髓系统的影响和对生长的抑制等等。
不宜使用干扰素治疗的人群:
1) 肝病病情严重的病人。
2) 白血球低于2.0×(10-9)/L和血小板低于60×(10-9)/L的病人。
3) 曾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病人。
4) 有精神障碍、癫痫、抑郁病病史及其他中枢神经功能紊乱的病人。
5) 有严重心脏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能忍受本药之不良反应者。
6)肝功能严重失代偿患者。
7)在宫内感染或者产时感染乙肝病毒的婴幼儿。
干扰素治疗的禁忌证
1、绝对禁忌证。所谓绝对禁忌证就是遇到以下这情况,绝对不能使用干扰素进行治疗,一旦硬性治疗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于威胁到患者的生命。
妊娠期间、患者有精神病史(如严重抑郁症)、未能控制的癫痫、未戒断的酗酒或吸毒者、未经控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干燥综合征等)、失代偿期肝硬化(晚期肝硬化,有过腹水、上消化道出血等并发症)、有症状的心脏病、治疗前中性粒细胞计数<1.0x10^9/L和治疗前血小板计数<50x10^9/L。
2、相对禁忌证。相对禁忌证是指使用干扰素治疗有可能加重原发病,所以遇到上述问题时,一定谨慎从事,非要进行抗病毒治疗,可以首选核苷类药物。
甲状腺疾病、银屑病、既往抑郁症史、未控制的糖尿病、未控制的高血压、总胆红素>51μmol/L特别是以间接胆红素为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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