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干燥综合征国际分类(诊断)标准如下:
表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的项目
I、口腔症状: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
1.每日感口干持续3个月以上;
2.成年后腮腺反复或持续肿大;
3.吞咽干性食物时需用水帮助。
II、眼部症状: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
1.每日感到不能忍受的眼干持续3个月以上;
2.有反复的砂子进眼或砂磨感觉;
3.每日需用人工泪液3次或3次以上。
III、眼部体征:下述检查任1项或1项以上阳性
1.Schirmer I 试验(+)(£5mm/5min);
2.角膜染色(+)(³4 van Bijsterveld计分法)。
IV、组织学检查:下唇腺病理示淋巴细胞灶³1(指4mm2组织内至少有50个淋巴细胞聚集于唇腺间质者为一灶)。
V、 唾液腺受损:下述检查任1项或1项以上阳性;
1.唾液流率(+)(£1.5ml/15min);
2.腮腺造影(+);
3.唾液腺同位素检查(+)
VI、自身抗体:抗SSA或抗SSB(+)(双扩散法)
上述项目的具体分类
1.原发性干燥综合征:无任何潜在疾病的情况下,有下述2条则可诊断:
a. 符合表1中4条或4条以上,但必须含有条目IV(组织学检查)和/或条目VI(自身抗体);
b. 条目III、IV、V、VI 4条中任3条阳性。
2.继发性干燥综合征:患者有潜在的疾病(如任一结缔组织病),而符合表1的I和II中任1条,同时符合条目III、IV、V中任2条。
3.必须除外:颈头面部放疗史,丙肝病毒感染,AIDS,淋巴瘤,结节病,GVH病,抗乙酰胆碱药的应用(如阿托品、莨菪碱、溴丙胺太林、颠茄等)。
下面我们来跟您一起解读这个新的国际标准:
2012年美国风湿病学会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解读
干燥综合征(Sjögren’s Syndrome, SS)是临床上较为常见的自身免疫病,近40余年来风湿病学专家曾经提过出多套分类标准,但均未得到美国风湿病学会(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ACR)或者欧洲抗风湿病联盟(The European League Against Rheumatism, EULAR)的承认。2012年ACR根据干燥综合征国际合作联盟(Sjögren's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ve Clinical Alliance, SICCA)的调查数据,公布了新的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1],这将对干燥综合征的临床诊治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1 ACR 2012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提出的背景
自1965年以来,共有11套干燥综合征的分类标准曾被提出,其中2002年美国和欧盟修订的干燥综合征国际分类(诊断)标准[2],以其较高的敏感度和特异度得到了最为广泛的验证和应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2002国际标准中包括了一些可以同等替换的辅助检查,例如在眼科检查中,Schirmer I实验与角膜染色实验可以互相替换,仅需一项阳性即可;在口腔科检查中,唾液流率、腮腺造影、唾液腺同位素检查也可以互相替换。但这些辅助检查本身的敏感度和特异度均不相同,依靠这些不同的辅助检查所得出的分类结果,其可靠性也不尽相同。另外,2002国际标准中还包括了患者眼干、口干的主观症状,由于这些症状并不特异,可能是由糖尿病等其它因素导致,从而使该标准的特异性明显下降。Daniels T等人对564位干燥患者的研究发现,眼干、口干等主观症状与客观辅助检查,包括唇腺活检、血清抗SSA/SSB抗体等结果并无显著联系[3]。而近年来随着生物制剂逐渐应用于临床,其诱发肿瘤、结核、感染等的副作用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考虑到生物制剂应用于干燥综合征患者的可能性,不管是在治疗上还是临床试验上,都需要有一个更为严格且特异的分类标准,来控制生物制剂的使用人群,降低其应用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ACR于今年公布了新的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用可靠的客观检查,更加严格地限定了干燥综合征的分类,不论对实际临床工作抑或是临床试验,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ACR 2012干燥综合征的分类标准为:(1)血清抗SSA和/或抗SSB抗体(+),或者类风湿因子RF阳性同时伴ANA≥1:320;(2)OSS染色评分方法(ocular staining score)≥3分;(3)唇腺病理活检示淋巴细胞灶≥1个/4mm2 (4mm2 组织内至少有50个淋巴细胞聚集)。以上三项满足2项或2项以上,且除外颈、头面部放疗史、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病、结节病、淀粉样变性、移植物抗宿主病、IgG4相关疾病,即可诊断为为干燥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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