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妇女结核病时保留妊娠的指征:目前由于强有力的抗结核化疗的推广与广泛应用,且化疗治疗妊娠结核病可取得很好的疗效,因此对普通病情的孕妇提倡尽可能给与保留妊娠。下列情况者属保留妊娠指征:
1、单纯肺结核,无肺外结核患者;
2、无或仅有轻微妊娠反应者;初治肺结核,或复治肺结核,但无明显耐药;
3、尚未育子女的高龄初产妇,可在呼吸病科(结核科与)与妇产科医师的严密监测及强有力化疗情况下保留妊娠;
4、心肝肾无严重并发症,能耐受妊娠,自然分娩或剖宫产手术者。
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 结核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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