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女患者介绍来一位男患者,“请您看看他有什么毛病?”
我问这位男士:“你感觉哪儿不舒服?”
“没有什么。”他说。
“能胜任工作吗?”
“没问题。”
“那为什么来看病?”
“在有些环境下不舒服。不知道是不是病?”
我见他长着络腮胡子,一副男子汉模样,但举止间却带有女性特征。见我有些质疑,女患者便将男士支出去,小声对我说:“他对女的一点儿感觉都没有。我拉他的手,挽着他的胳膊他都没感觉。”
噢?我便将男士请进来,问他:“愿意跟我聊聊吗?”
“愿意。”
“你是在家庭和社会上有压力时候,才感觉不舒服吗?”
“是。”
“你多大年龄?”
“32岁。”
“结婚了吗?”
“没有。”
“有朋友吗?”
“没有。”
“家里的压力是不是因为你不结婚?”
“可能是吧?”
“不愿意交女朋友是吗?”
“是。”
“有男朋友吗?”
问到这儿,他开始局促不安了,“大夫,你要替我保密。”
我意识到这是一位同性恋者。于是我先对他表述了自己的观点“当然。我十分尊重你的隐私。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同性恋者允许结婚。这是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人们可以公开显示自己的性取向,总比压抑、躲藏、羞愧好得多。反精神病学运动的开先河者锋萨茨认为:“精神疾病的概念根本就是无效的,大部分的心理疾病实际上都是一个倔强的个性与社会制度之间的不协调,精神疾病只是对这种不协调的比喻而已。就如同我们说:一个国家的经济‘有病’一样。”既然精神病学是针对行为的,而行为从根本上来说,都只能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行为。因此精神病学对精神病的判断是一个道德的判断,是一个价值的判断。(此前两句?)另一位心理学家宋塔格说:所有疾病的判断都是对患有该疾病的人的道德和心理的判断,都会改变他的道德地位。”
这位男士听了说:“啊,医生真伟大。以前没有人理解我。我不喜欢女孩子,我只有在我们那个圈子里才感觉愉快。”
“你喜欢同性?”
“是。但是家里人都不同意,每天回家都数落我,真没意思!给我介绍好多女朋友,我连见都不想见。但我碰到我现在的伴侣,他长得俊俏、活泼、温柔、体贴深深地吸引了我,我非常喜欢他。我们很快就住在一起,我们之间非常默契。他出差去外地,我们每天打手机发短信,不联系心里放不下。可我们没有勇气面对家庭、外界,害怕暴露,一直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秘。可时间一长,还是让家人发现了,没有一个人赞同我。”
他向我倾诉了这番话,一直没有表情的脸上显得轻松了些。
根据他的情况,未达到抑郁或焦虑的症状。我没有开药,告诉他:“没事,回去吧。”他再三感谢走了。
他使我联想另一位男患者,就诊时自述:“心慌、气短、睡不着觉、很烦躁。”
我问:“为什么?”
他就说:“我的一个同学要结婚。他与我大学同宿舍,是非常好的同性朋友,几乎形影不离。工作后每星期也得见三、四次。我实在接受不了他结婚的现实,用手机给他发短信,臭骂他一通,表示与他断绝来往。他结婚那天我真的没去。但事后托人送了礼物,他也没回音。虽然我说他断绝关系,可是心里很痛苦,像失恋的感觉。我不知是怎么了?四处打听他。后来知道他结婚后感情不好,很快到外地去了。”
“你是同性恋者?”我直言不讳。
“算是吧!”
“你的同学是你第一个对象?”
“不、不不,我们之间没有性关系!”
“但你深深恋着他?”
“是。虽然我现在也有女朋友。”.
“家里面知道吗?”
“好象也知道,起初说我,给我介绍对象什么的。我不答理,后来也不管我了。我心里就是为我那个同学不安。”
――这位患者的心里话,实际道出了“心悸、气短。失眠、烦躁”抑郁焦虑症的病因。这使我想起了一位医学前辈的至理名言:“真正的医生是患者自己。”
真诚地关心他们,他们会敞开心扉,还告诉我社会中存在的“同性恋”现象――他们中不乏高学历或社会成功人士,有白领、公司职员、教师、干部等,他们有自己活动的“点”,有自己的网,还有他们活动的“酒吧”;他们之间互称“同志”;也知道外界对他们的贬称:北京、天津等地沿用明清小说中所称的“兔子”、上海、安徽等地称“屁精”、南京、台湾等地称“玻璃”、武汉称“饼子”、兰州称“板”、乌鲁木齐称“货”、成都、重庆称“飘飘”……
同样,在看病中,我还认识两位女性同性恋患者。一样有着个人的烦恼:受歧视、遭不解,甚至被称“流氓”、”性变态”、饱受心灵伤害.。她们终日将个人情感隐藏在阴暗的角落,或者违心地进入“双向婚姻”。――客观上造成一种多重不幸。
不必广而泛之,只仅我接触的这几位患者说,他们(她们)都是有特殊性取向的人。这种性取向是终身如一的,不能够通过医学的手段改变。世界上生活着很多这样的人。他们经过很多痛苦和折磨,才确定自己是一个同性恋者。家人往往有五雷轰顶的感觉。父母的第一反应就是认为他(她)得了什么病,要带他们去精神病医院。谁都不接受这个事实。过去的朋友大多知道情况后疏远了。但他们还是过着他们的生活,按照自己的意愿。这样的生活需要极大的勇气和理念坚持,需要处理各种实际问题的能力、技巧。所以我要说,要正视、尊重他们(她们)。
在西方一些国度,同性恋被认为违反了基督教的婚姻生育原则;在古中国,儒家的伦理观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强调性别的生育作用;西方传统文化强调非生育的性活动“有罪”;我国传统文化强调非生育的性活动是“可耻。”所以,同性恋者久处于世俗社会的歧视下。男同性恋者的多性伴(男女性伴双向)主要是社会歧视的结果。对此,有反对意见的代表何兆雄先生认为:同性恋违反了自然规律,是反常的性行为;违反了人类进化的规律,是一种倒退的现象;同性恋背离了性行为的天然作用;同性恋的性行为对艾滋病的传播有很大的影响。同性恋会导致犯罪现象;同性恋会对家庭和婚姻有一定的冲击作用,是不道德的。
如果没有公众道德和主流舆论的支持,没有婚姻制度和相关法律的保障和制约,一般男女肯定也以多性伴方式生活。西方公共政策权威(Cobb)(2002年)指出:同性恋者通常要比异性恋者问题更多,这是因为其家庭和社会对他们的态度使然,这正是要改变社会实践而不是改变受害者个人的一个理由,如果社会给与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以同等的地位,某些现在只是由于社会压力而与异性结婚的人将可能转而选择同性婚姻。
我们都是生在同一片蓝天的人,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有权利决定自己未来和谁在一起,建立怎样的关系。前提是自愿、无伤害。每一个人想要的生活方式不是别人强加的。同性恋者都希望有一个同伴能够分享内心感受的渴望,不想孤独地生活,这一点与异性恋的要求是一致的。对于愿意缔结长时间伴侣关系的人,社会应该提供一种制度性的保证。同性恋者也是社会一分子、也是为社会贡献的公民,从这个角度讲,为什么要漠视他或她应该享有的权利呢?当然,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同性恋者还不可能都去结婚。重要的是尊重人,尊重活生生、有血肉、有情感的人。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女士在为这一群体呼吁,要求政府给与他们法律的保护。同性恋与性相关,除此外,他们与常人无异。作为一般的社会成员,他们在社会交往、人际关系等方面都是在同性恋圈之外,通行的社会观念、规则和大众行为取向对他们同样适用。而对他们的道德歧视是极其不公正的。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是同性恋者,就歧视或排挤他们。同样,我们也不能因赋予他们超过他人的权利或社会惠顾。因此,要为同性恋者争取合法的、自由平等的、人道的权利,对他们报以宽容,而不是诋毁。实现对同性恋者的人道主义关怀势在必行。但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艾滋病的传播,这是尤其重要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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