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 述
躯体化障碍是躯体形式障碍中较常见的一类亚型。它是一种可以影响到多系统的具有多种症状的精神障碍。躯体化障碍有过许多名称,其研究历史也非常复杂。4000年前古埃及人首次描述了此综合征,并将其称为“癔症”。他们认为该障碍源子宫的自然移位,并尝试通过将“游走的子宫”拖回原位来治疗这种疾病。
1859年,Briquet在巴黎的一所医院里观察了430例以多种躯体症状为主的患者,将其称为“癔症”,在1951-953年间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文,确立了癔症涉及多个系统的念。在其专著中进一步将癔症定义为在缺乏器质性病变的前下出现的多种戏剧性的和过分的躯体不适。
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心理学家认为,自我防御机制在癔症转换症状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这种机制“心理能量”被转换成躯体症状。随后Steke1首次提出了躯体化的概念,认为这一概念等同于Freud的转换概念。
第二节
病因和发病机制
躯体化障碍的病因学机制尚不确定,不同研究从生物、心理、社会学的角度进行了探索。
一、遗传学因素
躯体化障碍具有家族聚集性特点。研究显示,患者女性一亲属中约20070达到躯体化障碍诊断标准。躯体化障碍的家聚集性可以受到遗传、环境因素或两者共同的影响。寄养子究发现,若是女性在3岁前被寄养,并且其养父母有酗酒或反社会的问题,她们罹患躯体化障碍的风险增加5倍。随着寄养父母社会地位的不同,寄养子罹患躯体化障碍的风险也会相应改变。
二、生物学因素
早期的“癔症性”信息处理理论认为,患者大脑对信息的加工缺陷导致了许多临床症状,这种缺陷可能是躯体化障碍患者及其生物学亲属躯体不适、症状无明确定位的精神状态和病理性赘述及一些社会、人际关系、职业功能受损等的基础。神经心理实验结果提示躯体化障碍患者注意和记忆功能缺陷。
功能性神经影像学研究进一步发现躯体化障碍患者的一些特点,如双侧额叶对称性功能缺陷,优势大脑半球的功能障碍抑郁障碍患者更严重(亦见诸于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患者),非优势半球前部的功能障碍比后部的严重等。听觉诱发电位检查也证实躯体化障碍患者多伴有皮质功能异常。
三、社会心理因素
躯体主诉增多与独居、接受外界环境刺激较少、抑郁和焦虑情绪相关。人格特征、神经过敏及内向性格也与躯体化障碍的发生有关。
躯体化障碍与人格障碍之间的关联较早得到确认。Hudziak等和Cloninger等发现了躯体化障碍和边缘性人格障碍间的相似甚至交叠,女性躯体化障碍患者的男性亲属罹患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酗酒的风险增加,而男性的临床症状不尽相同,且其男性或女性亲属中均无聚集现象。
总的来看,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女性躯体化障碍患者具有共同的病因,并和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之间存在关联,而男性的躯体化障碍则更多地和焦虑障碍存在关联。
经典的心理动力学理论认为,躯体化障碍是用躯体症状来替代被压抑的非本能性冲动。患者通过躯体症状表达情感冲突处理应激,缓解心理冲突。研究人员还提出了其他一些理论来解释躯体化障碍患者的症状特点,较有代表性的是“癔症性”信息处理理论和躯体化障碍的社交模型理论。
社交模型理论认为患者在家庭中把症状的躯体化作为表达情感(如痛苦)的―种方式,期望从家庭中的核心成员那儿寻求支持和关心(比如一个女青年表现为持续腹痛,从而阻止她的父母周末外出)。
第三节
临床特征
躯体化障碍的特征是存在一种或多种躯体症状,其中许多无法用医学来解释。最常见的是消化道症状(如疼痛、呃逆、反、呕吐、便秘或腹泻等),头痛、其他部位疼痛,异常皮肤感觉(如瘙痒、烧灼感、刺痛、麻木、酸痛等),性功能及月经方面的主诉也很常见。表现多种多样,症状反复出现,涉及多个系统,临床多伴有焦虑或抑郁情绪。常见症状有:
1、胃肠道症状 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便秘。
2、疼痛 胸痛、背痛、关节痛、排尿痛。
3、转换性症状 吞咽困难、失音、失明、失聪。
4、假性神经系统症状 癫痫样发作或抽搐、肌麻痹、皮肤感觉异常。
5、生殖系统症状 痛经、月经不规律、月经量过多。
6、呼吸循环系统 胸闷、气促、心悸、头晕。
在国际疾病分类诊断标准ICD-IO中,躯体化障碍的主要特是至少持续2年以上多种多样、反复出现并时常变化的躯体症状,症状可涉及身体的任何部位,多在30岁以前发病。大多数患者已有过到基层或专科医疗保健机构就诊的经历,获得过多阴性检查结果或做过一无所获的探查手术,均支持其与躯体疾病无关。
躯体化障碍完全是个人的或社会的压抑所致躯体的一种表现。病程呈慢性和波动性,并常伴有社会、人际和家庭行为方面的障碍。大多数躯体化障碍患者习惯于沉浸在躯体症状的体验中,不愿接受躯体症状与心理因素之间的联系,症状很少能够完全缓解,合并药物依赖或滥用的也并不少见。临床上治疗这类患者相当棘手。
第四节
一、诊断标准
躯体化障碍诊断需起病于30岁前且有持续多年的躯体症病史。症状为阳性的必要条件与Feighner标准相似。一般而言,当客观适应证缺乏或不明确时,不应或暂不应对患者实施有创性检查。临床医生无须努力寻找证据确认症状是否真实,患者的主诉已经足以判断症状的存在与否。
假如一种症状不能用“躯体功能紊乱或损伤来解释”,也“不能用药物的副作用、毒品酒精的影响来解释”,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其判断为无法用现医学知识来解释。
(一)
ICD-10中躯体化障碍的诊断标准
1、多种多样的躯体主诉至少持续两年,而且不能以任何能够检测到的躯体障碍解释(任何存在的躯体障碍不能解释躯体主诉的严重性、范围、多变性及持续性以及社交功能减退)。即使有些症状是由自主神经系统兴奋所致,但如果这些症状并非久的或令人痛苦的,则这些症状不属于躯体化障碍。
2、症状可引起严重的痛苦,并导致患者多次(三次或更多)就诊或进行各种检查。
3、多次拒绝接受医师关于没有引起相应躯体疾病的保证。
4、必须伴有下述症状中6种或更多,且症状发生至少涉及两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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