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物性肝损害的诊断标准:
(1)我国2007年前常采用的诊断标准(国内常用标准)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7点:①用药后多在1~4周内出现肝损害的表现,少数潜伏期可达数月或更长时间;②部分患者初发症状有发热、皮疹、瘙痒等;③周围血嗜酸性粒细胞大于0.06;④巨噬细胞或淋巴母细胞转化试验(+);⑤有肝实质细胞损害或肝内胆汁淤积的临床征象和(或)病理表现;@HBsAg、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抗甲型肝炎病毒抗体(IgM型)、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丁型肝炎病毒抗体、抗戊型肝炎病毒抗体均(-);⑦偶然再次给予相同药后又发生肝损害。具有①,再加上②-⑦中的任何2条,即可诊断为药物性肝病。
(2)国内新标准
2007年,中华医学会消化病学分会肝胆疾病协作组在总结了国内多家医院药物性肝病资料的基础上,参考国际标准,提出了急性药物性肝病诊断标准(国内新标准) 。分为诊断标准、排除标准、疑似病例3部分,诊断标准及排除标准采用条目式,对于疑似病例或再评价病例,建议采用RUCAM评分表进行量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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