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患者家属被要求在术前谈话书上签字时,都会有很不愉快的感觉,甚至有的人会将其等同于签“生死状”。另一方面,当出现了医疗事件,发生了医疗意外时,医患双方都将这份文件拿出来说事儿。其实,这份文件不能够、也不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
“术前谈话书”这份文件,其实质是“患方(接受医疗措施)知情同意书”。顾名思义,这份文件的首要作用是让患者知情,读完这份文件,对自己的病情和与疾病的治疗有关的情况有尽可能清晰详尽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是否要接受医方提供的医疗措施。
那么,在“知情”方面,医方要告知,患方要了解哪些最重要的情况呢?当然首先要让患者对自己的病情有清晰的了解。得的是什么病,在什么部位,是什么性质,达到了何种严重的程度,是否合并有其他会对治疗产生影响的情况。其次,要让患方了解手术治疗的必要性。手术治疗的目的是什么,能为患者带来什么样的好处。最后,当然必须要告知手术治疗的风险。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任何医疗措施都蕴含有可预知或不可预知的风险,有时这种风险可能巨大,甚至会危及患者的生命或健康。
具有这三部分内容的知情同意书才是一份完整的文件。容易给大家签“生死状”这样印象的,主要是第三部分,即手术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并发症的强调。
其实,为患者实施治疗,以及患者接受治疗,正是为了手术治疗的益处,只有益处远大于风险时,才有真正的意义。
过分强调益处的文件可能隐藏祸心;过分强调风险的文件可能存在推脱责任。所以,不好的知情同意书可能会加重医患双方的不信任,也可能是双方互不信任的产物。而一份温馨、客观、人性的知情同意书可以帮助患者建立信心,促使医患互相信任,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令医患双方倍感尴尬的医疗纠纷。
“医疗知情同意书”不应等同于“医疗责任划分书”。这份文件不应承担过分的责任。要做的是要让患方尽量地知情,仅此而已。至于医疗责任的认定,那是另一回事。并不是发生了知情同意书中罗列的某项意外或并发症,医方就肯定不再有责任。如果医方没有尽心维护患方利益,没有为避免可能的并发症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或发生了并发症和意外后,没有尽力挽救,则医方责任仍不可免。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生命过程是如此的复杂,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总会有一些突发事件的发生,我们的认识仍有限,并不总能预先料到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医疗意外和并发症表象中也仅能罗列一些发生几率最高和后果最严重的情况。如果发生了不在这个表象中的一些意外和并发症,也不能就肯定要追究医方的责任。这要客观分析医方是否尽到了医疗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尽了医方的责任。如医方已尽力,则应免责。
我常常会和我的病人说,如果当自己的家人处于这种状况时,我会怎么去做。让患方有一个大概的参照,建立互信,给患方信心。医患信任,我们医生就有了一个战胜病魔最好最有力的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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