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适应证
(一)输卵管性不育症
输卵管性不育症约占女方不育症的65%,主要因素有双侧输卵管阻塞,积水,严重的盆腔粘连,输卵管手术史或切除、结扎术后。
(二)男性因素的不育症
男方因素如少、弱、畸形精子或复合因素导致男性不育症,经过精子洗涤后宫腔内人工授精,或者结合使用促超排卵药物后仍未能获得妊娠的患者。但精子过少或因为输精管阻塞无精子症患者可能需要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助孕。
(三) 子宫内膜异位症
中度至重度的子宫内膜异位症明显地导致不育,当常规的手术或药物治疗失败后,可进行IVF-ET。严重的子宫内膜异位症由于卵巢组织结构受异位病灶侵蚀的影响,而获卵的数目和质量亦可能受影响,其妊娠率也会受影响。
(四)原因不明性不孕及免疫性不孕
原因不明性不孕及免疫性不孕症,经过精子洗涤后的宫腔内人工授精,或结合应用促排卵药物后仍未能获得妊娠,两至三次AIH失败可进行IVF-ET。此外,在IVF的过程可以发现患者可能存在的配子内在的缺陷或受精障碍,表现为不受精或反复的低受精率、形态学方面的低质量的卵子或者异常的胚胎发育,如卵裂速度的减慢和胚胎过多的碎片。因此,IVF作为治疗手段的同时,对某些患者也具有诊断意义。
(五)顽固性多囊卵巢综合征
顽固性多囊卵巢综合征(PCOS),经反复(3次以上)促排卵药物治疗,尤其是对克罗米酚不敏感患者,改用HMG促排卵有过多卵泡发育,预防OHSS的发生,以及多次采用促排卵药物加宫腔内人工授精未成功者,可以改为IVF-ET助孕。
二、 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禁忌证
(一)精神疾患
夫妇双方中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精神疾患,或者正在服用抗精神分裂症、抗抑郁症药物,均不宜采用辅助生殖技术。
(二)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性传播疾病
患者有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出现血尿,蛋白尿;衣原体和淋球菌急性感染期,梅毒活动期(梅毒反应阳性,RPR阳性),不宜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助孕。
(三)吸毒
夫妇双方任何一方有吸毒、滥用药物等严重不良嗜好。
(四)放射线、毒物、药品
患者接受胸透、子宫输卵管造影、CT等放射线检查,需等待2个月后进入IVF-ET周期。接触过有毒物质如苯、铅不宜进周期。严重皮肤病如银屑病等用药期间,停止用药3个月后进周期。
(五)严重躯体疾病
(六)子宫畸形 女方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肝、肾功能异常和肾病,不能耐受妊娠与分娩者,不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助孕。
女方双子宫畸形,只允许放置1枚胚胎,如果是双胎一定进行减胎术,双子宫畸形很容易早产。子宫不全切除术后不具备妊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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