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产前超声检查分三类(2006年9月1起执行):
一、产前超声检查(即产前一般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产前超声检查。
1、适应未取得产前超声筛查及产前超声诊断资格的医院,或已取得产前超声筛查及产前超声诊断资格,但已接受过Ⅲ级或Ⅱ级产前超声检查者。
2、检查内容:主要检查胎儿生长相关参数(孕囊位置大小,胚芽长度,双顶径,腹围,股骨长,胎盘位置及成熟度,羊水量,胎心率及脐动脉血流参数等)。
3、 不进行胎儿畸形的筛查或诊断。
二、产前超声检查(即超声产前筛查):包括中、晚期妊娠胎儿超声检查,比较适宜在妊娠20~24周进行。
1、适应已取得产前超声筛查资格的医院及人员。
2、检查内容:除包括Ⅰ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对胎儿主要脏器进行形态学的检查,如颅内某些重要结构、四腔心切面、腹腔内的肝、胃、肾等脏器的观察,对胎儿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粗略筛查(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
3、发现胎儿可疑发育异常或畸形,应转诊至具有Ⅲ级产前超声检查资质的医院进行产前超声诊断。
三、级产前超声检查(又称系统胎儿超声检查或产前超声诊断):包括中、晚期妊娠胎儿超声检查和胎儿超声检查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或有胎儿畸形高险因素时,比较适宜在妊娠20~24周进行系统胎儿超声检查,若超声检查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任何孕周都应进行产前超声诊断。
1、适应已取得产前超声诊断资格的医院及人员。
2、检查内容:除包括Ⅱ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内容外,检查内容更深入详细(如胎儿心脏除四腔心外,还包括左右心室流出道)。
3、有条件者胎儿20~24周应接受一次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系统胎儿超声检查)。
特别提示:产前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畸形。妊娠20~24周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产前超声检查级别越高,能检出的胎儿畸形种类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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