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外伤在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中都有较高的发生率,虽然可以通过CT、核磁等手段了解颅脑损伤的严重程度,但致使伤者前来鉴定评残的往往是颅脑损伤后出现的精神障碍及智能损害情况。目前仍主要依据主观的精神检查和心理测验(量表)来确定伤者的精神障碍和智能损害状况,再参照CCMD-Ⅲ来进行评定。
颅脑外伤性精神障碍由于损伤的部位不同、伤后间隔时间不同可表现出不同的临床征象。伤后的1-2个月由于脑组织的损伤和精神创伤可表现各种精神障碍,随着脑组织的损伤和精神创伤的逐渐修复病情也渐渐改善;伤后4个月内经过脑外科神经病学的治疗,急性精神障碍基本得以消除,而“伤残”是一个永久性的概念,在此期间评残是不确切的;伤后六个月针对脑组织神经病学的治疗基本结束,此后的鉴定评残基本能反映脑外伤的后遗情况。
在一些地区尤其在欠发达地区委托机关(多数为公安、司法部门)对颅脑外伤疾病的性质及病程的演变不很了解,以至不是选择在适当的时间(受伤6个月后)、理想的情景下(双方得到调解,达到态度一致的情况)而往往是按照社会、个人的需要随即送鉴被鉴定人。从我院的统计资料中发现:受伤距离鉴定时间2个月以内共鉴定4例(2%),2个月D6个月共鉴定74例(39%),这些案例基本上是路途偏远并执意央求我院的临时鉴定,并不符合规范的时间要求。在有些赔偿性案例中,牵涉到赔偿及其他社会因素,被鉴定人基于自己切身利益考虑做出不真实的陈述,表现出一些非客观的伪征象(多数是些脑震荡后综合征患者),这就给鉴定和评定工作增加了难度,加上有些鉴定人综合素质不够在尚未明确颅脑外伤的条件下就任意诊断为脑外伤性精神病,有的任意把颅脑外伤与以后发生的精神障碍或智能障碍联系起来,影响了最终结论的准确性,极大程度的降低了委托部门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度。因此,一定要重视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伤残的鉴定应坚持安排在脑外伤6个月后进行,应客观的区分和评定颅脑外伤与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的不同类型因果关系(直接、间接、无)。
本组统计的各种程度的颅脑损伤患者中至少有一半的轻度脑外伤伤者体验有脑震荡后综合征的一些症状,大部分于3个月内康复,无意识障碍,CT/MRI常规检查无阳性发现,仅有一些躯体性不适的主诉。重度脑损伤后,当事人可出现争议极大的脑震荡后综合征,常以各种持久的脑震荡后综合征症状导致精神残疾为由,要求对方赔偿。诈病及其识别是司法精神病学研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Reynolds研究表明,25%涉诉头伤者存在诈病。在脑影像和电生理检查结果均为阴性时,神经认知功能障碍应考虑作为脑损伤的重要证据之一,特别是多项检测结果与临床观察一致时有重要意义。本统计中虽然大部份被鉴定人就其表现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了韦氏智力量表和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的检测,但仍有部分被鉴定人受多种因素的干扰致使检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至。在临床心理学领域,至今尚没有一种方法能完全替代心理测验对心理特征进行客观定量的评估。Gogers和Shuman认为识别精神症状和认知损害伪装需要各自专门工具,如:记忆伪装测验(TOMM),简易精神症状自陈量表(SBPS)等,这些测验的实际应用能提高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今后不妨开展这方面工作。
在瞬间的加速,减速及旋转运动的颅脑损伤事故中大脑神经元轴索受剪切力和弹力拉伸的损害,在慢性脑外伤头疼患者大脑内可存在弥散性轴索损伤,针对一些脑震荡后综合征的鉴定传统的CT/MRI常规技术无法发现大脑内可能存在的弥散性轴索损伤,本统计也显示出后期复查的头颅CT均无阳性发现。据报道新型的磁共振弥散张量(DTI)和频谱(MRS)技术可观察到这种弥散性轴索损伤,因此基于已有的DTI和MRS相关性研究成果,可以通过大脑白质神经元轴索弥散张量和代谢物水平的检测,寻找更加客观的神经生物学指标,在体无创,客观观察脑震荡后综合征当事人的大脑受损程度,对脑震荡后综合征的伤情,预后及诈病可能性的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围绕鉴定工作还应加强鉴定队伍人员素质建设,在机构内可以组建该类案例的专门专家鉴定组,确定中心检查人,由具备丰富心理知识、神经病学知识、扎实的精神病学功底,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公平公正,对法律负责的专家承担这方面工作;鉴定、评残、定级整个过程应该由鉴定专家组根据检查实际情况综合评定,鉴定结论除了要明确疾病诊断外,还要明确法律关系,评定伤残等级。在现有的条件下能做到上面几点会大大提升脑外伤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采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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