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Botterell将动脉瘤的病人按出血后病情轻重分为五级: Ⅰ级:出血少,意识清醒,无神经功能障碍。
Ⅱ级:出血少,意识清醒,轻度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如动眼神经瘫痪、颈项强直等。
Ⅲa级:出血中等,嗜睡或模糊,颈项强直,有或无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Ⅲb级:出血中等或量多,有明显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并呈进行性加重。
Ⅳ级:老年患者,出血量少,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较轻,但有严重的血管疾病。
Ⅴ级:垂危病人,有中枢神经系统衰竭或去大脑强直表现。
美国动脉瘤协作研究组稍加修改提出如下标准:
Ⅰ级:无症状:在末次出血后完全恢复。
Ⅱ级:轻度:神志清楚,有头痛,无重要神经功能障碍。
Ⅲ级:中度:①昏睡,有头痛和颈项强直,无大脑半球功能障碍;②清醒,出血后基本恢复,遗有大脑半球功能障碍。
Ⅳ级:重度:①神志不清,但无重要神经功能障碍;②昏睡或反应迟钝,有大脑半球功能障碍(如偏瘫、失语、精神症状)。
Ⅴ级:去皮质强直,对刺激反应消失。
0级:未破裂动脉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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