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精神疾病’包括哪些疾病?病家往往并不清楚,简略地予以介绍。
目前,现代医院临床通用的诊断分类是世界卫生组织编《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第10版(ICD-10)。把精神疾病分为10大类,分别是:
1、器质性精神障碍;
2、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与行为障碍;
3、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
4、心境(情感)障碍;
5、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
6、伴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7、成人人格及行为障碍;
8、精神发育迟滞;
9、心理发育障碍、通常起病于童年与少年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10、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我国精神科学界,传统上把常见的精神疾病分为5大类,简便而易记。介绍如下:
1、器质性精神病(包括老年期痴呆、躯体疾病所致精神病)。特征是:(1)自知力缺失;(2)意识障碍,或记忆障碍、智能减退。
2、精神分裂症。特征是:(1)自知力缺失;(2)意识清晰,但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3、情感性精神障碍。特征是:(1)具有自知力;(2)一般没有幻觉妄想;(3)主要表现为周期性情绪障 碍。
4、神经症。特征是:(1)具有充分自知力;(2)没有幻觉妄想;(3)表现为强迫,或焦虑、恐惧。
5、人格障碍。特征是:从小就有,越来越严重的性格和行为的异常,往往能够认识错误,但却屡教不 改。
列在上方一类的疾病,可以具有以下方疾病的症状表现;作了上方一类的诊断,就不再作下方的诊断。例如,第2类疾病、可以具有3、4、5类疾病的症状表现,但不会出现第1类疾病的症状。也就是说,精神分裂症可以出现类似抑郁症或焦虑症的表现,但是不会出现老年性痴呆的表现。抑郁症就不会出现典型的精神分裂症的幻觉妄想,但是可以出现焦虑或强迫。既然做了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就不应该再作抑郁症的诊断了。但要说明的是,抗精神病药所致抑郁和强迫,不在此列。
所以,一旦发现家人出现精神异常:
1、首先看有没有自知力。只有第1、2类疾病,患者才没有自知力。所以,如果当事人精神失常,但却没有自知力,又没有意识障碍、或记忆障碍、智能减退,就可以排除器质性精神病的可能;可以说,那就是精神分裂症,没有什么问题了。如果发现精神病性症状,诊断更是肯定无疑。
2、如果有自知力,那就根据症状表现,以及主诉,可以作出情感性精神障碍,或强迫症,或焦虑症等等诊断可能。但是,已经治疗了的精神分裂症,完全有可能已经恢复了自知力,就不在此列。千万不要因此又把他们误诊为情感性精神障碍。
3、上述第1、2、3、4类疾病,都并非从幼小就是如此,而是有一个明确(或相当明显)的正常与异常表现的分界线,也就是说,有明显的起病时间。而第5类疾病、人格障碍,则是从幼小到成年,好好坏坏,越来越严重;并没有一个明显的起病界线。这是重要的区别。
4、关于神经官能症的问题,有一个名称变更的过程。以前往往很笼统地把精神衰弱(强迫症)、神经衰弱、和癔病等等疾病,统称为神经官能症。80年代,认为强迫症、焦虑症等等,都各有自己的症状表现,不应该归在‘神经官能症’这么一个笼统的概念里,所以抛弃了这个名称,予以分列。至于神经衰弱,80年代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神经衰弱’病例实际上都是抑郁症,所以‘神经衰弱’这个诊断名称已被抛弃。于是,‘神经官能症’这个名称也逐步被弃用。至于内外各科医生往往还在采用的‘心脏神经官能症’‘胃肠神经官能症’‘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实际上都是不典型的抑郁症,或者是尚未查明病源的躯体疾病;按说,不应该再如此应用这些名称了。
5、关于癔病的问题,还有很多争议。以前把癔病列在神经官能症一类里,但是它与强迫症、焦虑症等还不一样,并非充分具有自知力,仅在不发病时可能具有而已。以前的精神科医生往往把因为心理应激引起的精神失常,都统称为癔病;于是癔病这个名称,几乎无所不包。80年代,美国带头取消了这个诊断名称,把各种疾病分别归于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多种人格障碍等等。国内意见尚未统一。不管怎样,近年来,癔病已很少见,原因不明;这种诊断,也已很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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