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妊娠梅毒
所有孕妇梅毒的诊断和治疗应按照2000年《最新卫生部颁性病诊疗规范和性病治疗推荐方案》执行。在临床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所有正常孕妇在第一次产前检查、妊娠28~32周及临产前各进行一次梅毒血清学筛查。
2、如孕妇梅毒血清学阳性且又不能排除梅毒时,尽管以往已行抗梅毒治疗,为了保护胎儿,应再做抗梅毒治疗。
3、梅毒孕妇妊娠时如果已经接受正规治疗和随诊,则无需再治疗。
4、如果对上次的治疗和随诊有疑问或本次检查发现有梅毒活动征象,则应再接受1个疗程治疗。
5、根据妊娠梅毒的不同分期采用相应的青霉素方案治疗。早期梅毒(一期梅毒、二期梅毒及早期潜伏梅毒)和晚期梅毒(除外心血管梅毒及神经梅毒)予苄星青霉素240万U,肌注,1次/周,共4次。对青霉素过敏者,选用红霉素治疗(所生婴儿应用青霉素补治)。必要时增加疗程。强力霉素或四环素禁忌使用。
6、要求妊娠初三个月和妊娠末三个月各治疗一疗程。梅毒孕妇直至分娩前需要每月检查非螺旋体血清定量试验一次,以便及时观察病情变化。
7、孕妇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吉-海反应可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早产等。不应因吉-海反应的出现停止治疗(应和患者充分沟通)。
二、新生儿梅毒
新生儿梅毒诊断和治疗应按照2000年《最新卫生部颁性病诊疗规范和性病治疗推荐方案》执行。在临床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孕妇梅毒所生婴儿一律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查。目前我院开展的梅毒血清学检查(RPR和TPPA)不能作为新生儿梅毒诊断的确诊依据。梅毒血清学检查阳性新生儿是否需要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应充分考虑以下情况:
1)、母亲梅毒是否确诊;
2)、母亲梅毒治疗情况;
3)、新生儿出现梅毒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表现情况;
4)、同一实验室检查母亲和婴儿非螺旋体血清定量试验滴度差别。
2、梅毒血清学检查阳性新生儿应进行脑脊液(CSF)检查。如不能进行脑脊液检查者,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
3、诊断或高度怀疑新生儿梅毒的依据:母亲梅毒确诊;有先天梅毒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新生儿血非梅毒螺旋体抗体滴度较母血增高4倍以上。
应检查以下项目:CSF检查;血常规检查。根据临床需要可做其他检查,如长骨X线检查、X线胸片、肝功能检查、颅脑超声、眼底检查、脑干视觉反应检查等。
治疗方案:
1)、水剂青霉素:出生7天内,5万U/Kg,静脉滴注,1次/12h。出生7天后,5万U/Kg,静脉滴注,1次/8h,连用10-14天。
2)、如果治疗中断1天,整个治疗过程要重新开始。
4、新生儿体检无异常发现、血非梅毒螺旋体抗体滴度≤母血抗体滴度4倍或与母亲相同时对新生儿进行梅毒检测和评估的指征:⑴、母亲患梅毒未经治疗或未正规治疗;⑵、产前梅毒治疗不足4周;⑶、妊娠期应用非青霉素疗法治疗。
应检查以下项目:⑴CSF检查;⑵血常规检查;⑶长骨X线检查。
经检查诊断或高度怀疑先天梅毒的新生儿需要进行以下治疗:CSF异常者,水剂青霉素,出生7天内,5万U/Kg,静脉滴注,1次/12h。出生7天后,5万U/Kg,静脉滴注,1次/8h,连用10天。CSF正常者苄星青霉素5万U/Kg,单次肌注。
若母亲已经在分娩前4周得到恰当治疗且无梅毒复发及再感染证据。征求新生儿家属是否对新生儿进行有关临床和实验室检测(CSF检查、血常规检查)。可选择以下治疗:苄星青霉素5万U/Kg,单次肌注。
5、随访和疗程评价
所有血非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的婴儿出生后1、2、3、6和12月复查1次RPR滴度,直到结果转阴或滴度下降4倍。已经证实CSF细胞数增高的婴儿应每6个月复查1次,直至CSF细胞数正常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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