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龄妇女换瓣术后抗凝治疗,平时与男性病人无明显差异,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有所不同。
(1)关于月经问题:术前月经正常的女性,换瓣术后口服抗凝剂,大部分病人的经期与经量有些变化,经期基本与术前相似,月经量可较术前稍增多,抗凝药用量不变。术前有规则性功能性子宫出血的病人,术后抗凝中经期可延长,经量可增多,但周期基本不变,可在医生指导下适当减少华法林用量;如出血量很多,经血失调,出血持续不断,可能需要作其它进一步治疗。
(2)关于避孕问题:术后不妨碍结婚与性生活,但建议在术后1~2年,心功能完全恢复为好。女性病人婚后应避孕,方法可服用口服避孕药,或应用避孕工具,或男方作绝育手术,但不宜选用避孕环,以免成为慢性炎症病灶。口服避孕药的患者应注意检查PT值,及时调整药量,以策安全。
(3)关于妊娠问题:随着育龄妇女换瓣手术例数的增加,妊娠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过去认为,换瓣术后的育龄妇女不适宜妊娠,理由是妊娠是强加于母体与胎儿的危险因素,除与心功能状态有关外,主要原因是香豆素类抗凝剂有致畸胎可能、增加宫内出血和胎儿死亡危险,有资料表明①约40%以上妊娠发生流产、早产、死产;②≥5%胎儿畸形。母体则由于可能出血或妊娠后血液处于高凝状态而引起血栓栓塞。近年来,由于人工瓣膜的改进,外科技术的进步,抗凝处理的不断改善,严格掌握指证,妊娠期给予严密监护,母婴的并发症发生率已明显减少。故瓣膜置换术后的妇女,最好避免妊娠和生育,但如有妇女渴望生育,在换瓣术至少1年后(一般2~3年),血流动力学和心功能明显改善,全身情况良好,在专科医师指导和监控下方可妊娠。妊娠期间,应定期检查PT,并将药量调整适当,使母体与胎儿危险发生率降至最低程度。华法林能进入胎盘,的妊娠前三个月服华法林有致胎儿畸形的危险。为尽量避免华法令的致畸作用,有人指出,在妊娠前期(前3个月)及孕末3~4周改用肝素抗凝。我们建议孕期应经常与妇产科专科医生保持联系,接受治疗与指导。
(4)关于中止妊娠问题:对于心功能Ⅲ-Ⅳ级者则不宜妊娠,具体情况应向医生咨询,取得保健指导。对于不宜妊娠的妇女,如已经怀孕,最好在妊娠前3个月内中止妊娠。此阶段中止妊娠手术较为简便,对病人损害较小。应在专科医师指导下用药。
(5)关于分娩的问题:一般在预产期前1~3周住院候产。如无特殊,部分可经阴道分娩成功。如心功能在Ⅱ级以上,有胎儿及产科指证者,可行剖腹产。为减少分娩大出血,预防栓塞,可在预产期前3天,停服华法令,改为静脉注射短效抗凝剂肝素0.5mg/kg/4小时,在手术前12小时停止使用肝素。如自然分娩则在分娩开始即停用肝素,检查PT及APTT接近正常对照水平,即可行择期剖腹产或自然分娩。婴儿出生后经脐静脉注射Vit k 10mg,产妇于分娩后若无出血即开始静注肝素,恢复抗凝治疗。分娩后48小时改为口服华法令抗凝,并及时检测PT及APTT。因母乳内含抗凝剂,不宜给婴儿母乳喂养。另外,妊娠及哺乳妇女血液凝固性有较大变化,部分病人需增加抗凝药剂量。故此类患者应注意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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