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抑郁障碍的概念
抑郁障碍是一种常见的心境障碍,可由各种原因引起,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且心境低落与其处境不相称,临床表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显的焦虑和运动性激越;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多数病例有反复发作的倾向,每次发作大多数可以缓解,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抑郁障碍主要包括:抑郁症、恶劣心境、心因性抑郁症、脑或躯体疾病患者伴发抑郁、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伴发抑郁、精神病后抑郁等。
二、抑郁障碍的诊断标准与分类
1、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一3)有关抑郁障碍的诊断标准如下:
抑郁发作:
抑郁发作以心境低落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某些病例的焦虑与运动性激越很显著。
【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
(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
(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
(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
(9)性欲减退。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抑郁发作标准至少2周。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
2、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WH0。1992),抑郁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
F 32 抑郁发作
三种不同形式的抑郁发作(轻度、中度、重度)。各种形式的典型发作中,通常有心境低落、
兴趣和愉快感丧失,导致劳累增加和活动减少的精力降低。也很常见的症状还有稍做事情即觉
明显的倦怠。其他常见症状是:
(1)集中注意和注意的能力降低;
(2)自我评价和自信降低;
(3)自罪观念和无价值感(即使在轻度发作中也有);
(4)认为前途暗淡悲观;
(5)自伤或自杀的观念或行为;
(6睡眠障碍;
(7)食欲下降。
三、抑郁障碍的治疗
1、抑郁为高复发性疾病(>50%)。据报道,环境、行为和应激可以改变基因表达。抑郁复发可影响大脑生化过程,增加对环境应激的敏感性和复发的风险。药物虽非病因治疗,却可通过减少发作和降低基因激活的生化改变而减少复发,尤其对于既往有发作史、家族史、女性、产后、慢性躯体疾病、生活负担重、精神压力大、缺乏社会支持和物质依赖的高危人群。
2、抑郁障碍的药物治疗
抗抑郁药是当前治疗各种抑郁障碍的主要药物,能有效解除抑郁心境及伴随的焦虑、紧张和躯体症状,有效率约60%~80%。
3、抗抑郁药物的治疗策略:
抑郁症为高复发性疾病,目前倡导全程治疗。抑郁的全程治疗分为:急性期治疗、恢复期(巩固期)治疗和维持期治疗三期。单次发作的抑郁症,50%~85%会有第2次发作,因此常需维持治疗以防止复发。
(1)急性期治疗
推荐6~8周。控制症状,尽量达到临床痊愈。治疗抑郁症时,一般药物治疗2~4周开始起效。如果患者用药治疗4~6周无效,可改用同类其他药物或作用机制不同的药物可能有效。
(2)恢复期(巩固期)
治疗至少4~6个月,在此期间患者病情不稳,复燃风险较大,原则上应继续使用急性期治疗有效的药物,并剂量不变。
(3)维持期治疗
抑郁症为高复发性疾病,因此需要维持治疗以防止复发。维持治疗结束后,病情稳定,可缓慢减药直至终止治疗,但应密切监测复发的早期征象,一旦发现有复发的早期征象,迅速恢复原治疗。有关维持治疗的时间意见不一。WH0推荐仅发作一次(单次发作),症状轻,间歇期长(≥5年)者,一般可不维持治疗。多数意见认为首次抑郁发作维持治疗为6~8个月;有2次以上的复发,特别是近5年有2次发作者应维持治疗。对于青少年发病、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病情严重、自杀风险大、并有遗传家族史的患者,应考虑维持治疗。维持的时间尚未有充分研究,一般至少2~3年,多次复发者主张长期维持治疗。有资料表明以急性期治疗剂量作为维持治疗的剂量,能更有效防止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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