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症:
①牙周病:因条件所限不能治疗的晚期牙周病牙。
②牙体缺损:牙体病有严重龋坏,不能修复的患牙。但如牙根及根周情况良好,可经治疗后做桩冠或覆盖义齿,不必拔除。
③根尖周病:不能用根管治疗等方法保留的根周炎病变牙齿。
④牙外伤:创伤牙因外伤折裂至龈下,或同时有根折,不能用其他治疗方法保存者。骨折线上的牙,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应尽量保留。
⑤错位牙:移位或错位牙如影响功能及美观,引起疾病或创伤等,均应拔除。
⑥阻生牙:引起邻牙龋坏或反复引起冠周炎的阻生牙。
⑦额外牙:位置不正或妨碍美观和功能的多生牙也应拔除。
⑧治疗需要:因正畸需要进行减数的牙;因义齿修复的需要应拔除的牙;放疗前为预防严重并发症而需拔除的牙;良性肿瘤或囊肿波及的牙,因不能保留或因治疗需要而应拔除者。
⑨滞留乳牙:影响恒牙萌出者应当拔除。但在成人牙列中的乳牙,下方无恒牙或恒牙阻生时,如乳牙无松动且有功能,则不必拔除。
⑩病灶牙:对疑为引起某些疾病的病灶牙也应拔除。引起某些局部疾病如颌骨骨髓炎、上颌窦炎等的病灶牙,应在急性炎症得到控制后拔除。
禁忌症:
1、严重的高血压,血压高于180/100mmHg
2、心脏病,并伴有其它脏器损伤的患者,比如:近期发生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绞痛、心律失常、风湿性心瓣膜。
3、血液病:有出血倾向的血液病患者不宜拔牙。如:贫血,血红蛋白低于80g/L,白血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
4、空腹、过度疲劳、精神高度紧张、女性月经期。
5、肝病、重度肝炎。
6、肾病,急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严重的肾病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7、糖尿病,血糖高于8.9/L。
8、甲亢。
9、月经期,有可能引起代偿性出血。
10、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病人,如牙位于恶性肿瘤中或已被肿瘤累及,单纯拔牙可能激惹肿瘤引起扩散,应视为禁忌。一般应与肿瘤一同切除。放射治疗前,位于照射部位的患牙,应在放射治疗前至少7-10天拔除或完成治疗。在放疗期间和放疗后3-5年应禁止拔牙,以避免形成放射性骨髓炎。
11、肺结核开放期的患者。
12、急性炎症期、炎症未得到控制的患者。
13、怀孕妇女在妊娠前三个月和最后三个月不宜拔牙。避免引起早产和流产。
14、去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患者。
15、神经精神疾患。主要为合作问题。如帕金森病,经常有不随意的活动;大脑性麻痹,有痉挛状态;这些病人皆不能合作。除非使用全麻,方可进行拔牙。
以上部分疾病,经过正确的对症治疗以后,比如;高血压、急性炎症等服药后,症状得到控制,牙齿还是可以拔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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