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肿瘤诊断的依据,外科病理诊断中有明显临床意义的诊断错误率仅为0.26% ~1.2%[1],而理化临床、临床、死后推断的可靠性依次递降。因此,病理诊断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但如果将其推导成没有病理诊断就不能进行癌症治疗似乎有失偏颇,理由如下。
1、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规定没有病理诊断就不能进行癌症治疗。
2、临床实践和临床科学研究不能混为一谈。临床实践中,不完全符合诊断标准的并非少见,否则医生就不会有优秀与平庸之分。对疾病的诊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生的经验,取决于特定背景下对病情的综合判断。而临床科学研究要求所有病人都要符合既定标准(在肿瘤临床研究中,都要求有病理学诊断),按照既定方案进行治疗,这对于保证科学研究的严肃性和可比性十分重要,但它显然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临床实践。
3、与临床诊断相比,病理诊断实际上更是一种经验医学。抛开病理切片质量、设备条件不谈,不同病理医师对同一病理切片经常会给出完全不同的结论,甚至同一医师相隔数日或数月后对同一切片进行观察,得出的结论也可能相悖。临床上往往有不同医院诊断意见相左的情况发生,人们习惯于以所谓“上级医院”来否定“下级医院”的意见。其实,医院本无上下级之分,只不过规模大学术水平高的医院出错的概率更小,正确的可能性更大,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可能做到永远正确。
广州市1985~1995年间460例疑难病例的读片结果:众多专家诊断一致仅65例,占14.1%,出现2个诊断110例,出现3个诊断140例,出现4个诊断100例[4]。由此可见,规模大学术水平高的医院,无论是临床还是病理医生,应当避免居高临下轻易否定甚至眨低别人的作风(尽管这样的现象不多),它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4、病理误诊的可能性同样存在。病理误诊主要是假阴性诊断,它不一定都是由于取材不当。Troxel报告因黑色素瘤引起的医疗纠纷中,有22%是将黑色素瘤误诊为Spitz痣。结外部位(皮肤、鼻腔、胰腺、纵隔和胃)的淋巴瘤特别容易出现假阴性,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占全部医疗纠纷的43%[1]。在许多疑难病例中,临床医生诊断正确而病理诊断错误的情况并不少见。忽视临床医生和临床资料的作用,迷信“镜下定乾坤”,会使病理诊断的局限性变得更明显,甚至会导致误诊[5]。
5、病理新技术新进展同样有局限性。近年来,免疫组化技术、基因扩增技术等在肿瘤病理诊断得到广泛应用,许多疑难病例因此得到明确诊断,并且指引着临床治疗。但必须要认识到,它们只是常规病理组织学的补充,两者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常规病理组织学,因为前者假阳性、假阴性的可能性更大,且绝大多数肿瘤标志物只有相对特异性,如T细胞淋巴瘤可表达CD20,转移性未分化癌和神经内分泌癌也可表达LCA。临床医师在解读这一类的病理报告时必须慎重。
6、许多肿瘤的良恶性,不能单靠病理做出诊断,必须结合临床所见。例如胃肠道间质瘤,要结合肿瘤大小、包膜是否完整、有无其他部位转移,方能断定其良恶性,病理形态学本身往往无能为力[6]。胸腺瘤、肾上腺肿瘤等也是如此。
7、有些肿瘤有理化临床的依据即可做出诊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原发性肝癌。影像学有肝脏占位,加上明显升高的AFP,排除AFP升高的良性疾病,即可临床诊断原发性肝癌[7]。多发性骨髓瘤也不一定非要有病理依据。
8、病理标本并不总是能够获得。病理诊断的前提是需获得足够的病灶组织或细胞标本,对于体表的病变,切除一小块组织患者容易接受。对于胸腹腔、颅内病变,超声、X线、CT等影像技术引导下穿刺,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标本的获得性,但如果病变较小或位置险要,穿刺难以成功并且有一定的风险,反复穿刺会招致患者的反感或拒绝。
当病人已经有典型的肺部占位伴头颅、骨的占位病灶,大多数能够做出肺癌临床诊断,例外的情况必竟很少,对这类病人坚持手术活检,可能使病人遭受不必要的治疗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无休止的检查和观察,有延误病情、增加检查治疗费用的风险,引发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并不比临床诊断小。在病情面前无所作为同样会导致病人的起诉。
9、肿瘤的阶段性、多样性、复杂性往往使病理诊断无能为力。众所周知,病变是动态、发展的,不同的病变发展阶段可影响病变细胞形态结构,一次活检诊断只能反映疾病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变化。在这个阶段,肿瘤并不一定表现出明显恶性,但病人的病情不容等待,否则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我们曾有一位病人,20年前颈淋巴结肿大,国内7位专家对其组织切片反复会诊,仅2人认为恶性淋巴瘤。相应化疗及放疗后,患者因一直无病存活而怀疑肿瘤诊断,但在20年后同一部位再度出现肿瘤乃至全身转移。
10、不同的病变有相似甚至相同的形态特征妨碍病理诊断。同一类型肿瘤的良恶性之间常常没有绝对分界,肉芽肿性病变可能为结核、结节病、麻风甚至霍奇金病,肝灶性结节增生、肝细胞腺瘤及高分化肝细胞癌之间在形态上经常相似,淋巴结反应性增生与早期非霍奇金淋巴瘤之间有时也难以明确区分。在这些情况下,病理学只能做出模棱两可的诊断,但临床医生必须要对病人做出诊断治疗的决断,这时惟一能起作用的可能就是医生的经验和智慧。
11、病理诊断标准变化与诊断的正确性。每种诊断标准只反映当时医学对某一疾病的认识,带有明显的时代印迹。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对疾病本质的认识程度会发生深化、变化乃至否定原先的意见,相应的诊断标准也随之改变,它使得病理诊断及其依赖的诊断标准带有“时效性”。因此,既不能循古判今,也不能以今非古。
综上作者认为,病理诊断并非总是必须,病理诊断同样有出错的可能,病理诊断不一定能够否定临床诊断。临床医生把诊断的责任完全推向病理医师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没有病理诊断就不能进行癌症治疗”的提法有失偏颇,实际上是医生在当前医疗纠纷增加的情况下所做出的一种没有必要的过度反应,它既无法律依据,也妨碍医生从事积极的创造性劳动,对病人对医学实践都不利。
当然,在没有病理诊断的情况下,要牢记并且向病人说明诊断有不正确的可能性,在病人充分知情并且认可的前提下,谨慎地从事治疗活动并且密切观察治疗过程中的病情变化,随时修改或确认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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