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之中 。构建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谐的医患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元素,是确保国家医疗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方面,因此社会各界都应高度重视医患关系的和谐问题。当前医患关系紧张是现实存在的,它直接影响到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背景:医患和谐出现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政府财政投入问题
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而卫生总费用仅占世界卫生总费用的2%;财政投入占医院当年支出的比重,省级以上医院在5%,市县医院一般在1%,乡镇卫生院在1%~5%之间。据报道,2003年,中国医疗总费用6600亿元,政府只负担17%,2/3以上的中国人口要靠自己支付医疗费用,直接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现象。
2、百姓看病的医疗保障制度尚不完善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异存在,且在我国现行医疗体制中,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有待完善,加之医疗费用的上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就医过程中的多种因素的作用使患者及家属在经济上不堪重负,心情急躁等都是发生医患纠纷的重要因素。
3、医患关系经济风险保障机制和医疗费用监管制度不健全
由于当前发生医疗纠纷时,院方先行赔付,然后根据责任大小向责任人员进行部分追偿,如果诉诸法庭则要支付更多的律师费,所以医方为减少风险,可能会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加重患者的费用、时间和痛苦负担。然而医疗保险仅仅是杯水车薪。此外,药价浮高已成为看病贵的重要原因,药品更新换代快,价格昂贵的药品不断引入临床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也随社会整体消费水平而水涨船高。
4、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有缺陷
长期以来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注重专业知识的培训,但是对缺乏人文素质培养的课程及训练,造成一些医护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态度生硬,医患之间潜在的危机随着沟通不良升级,少数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收受“红包”“回扣”,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患方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演变成医疗纠纷,医患关系不断恶化。
5、医患沟通欠缺
沟通是相互信任的桥梁,当前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换位思考。医方不能设身处地替患者着想,而较多考虑自身利益,患者对医务人员缺乏理解,不配合,猜疑。沟通要一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见病不见人,过分依赖仪器设备,导致医患关系缺乏深入,细致接触,了解,效果自然欠佳。其他原因
6、政府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不尊重医务人员的技术价值,知识价值,一些媒体不能客观报道医疗纠纷,过分炒作,以及我国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等因素,均会引发不和谐医患关系,并最终导致医患纠纷。
7、医学教育中的医患关系、法律道德教育的欠缺
现行的临床教学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方面的教育内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纵然是一个方面,但现行的教育模式缺乏贴近临床实际的法律教学内容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病人的法治观念和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加之医疗保险、经济费用等方面的原因,使病人对医疗技术水准和服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医学生在临床实习前应当接受贴近临床实践的法律教育,而不是流于形式的宣教,使他们切实了解目前医患关系的现状是什么,实习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实习中医患纠纷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哪些,目前法律的欠缺之处有哪些等等。临床带教老师更应加强学习,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带教的法律意识[7] ;教与学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尽量减少纠纷,保障正常的临床实习。
建议
1、强化政府投入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
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努力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根本措施。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加大医疗体系的投入和最大限度实现卫生资源的公平、公正、合理、有效分配,才可以保证人民群众公平地享有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障。在医学教育中加强人文教育,强化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
2、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将各种条例、规定以及卫生部历年来的批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修改现行的《执业医师法》,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
(1)建议全国人大从司法角度责成国家卫生部对《执业医师法》部分条款进行解释:
《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者方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和长学制学生后期学生具备了本科以上学历,临床培训一年后应被允许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在学习医院予以临时注册。为此,对该条规定“试用期”可解释为“本科毕业后试用期”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与长学制学生的)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医学学士学位证书后临床实践期”。
学生毕业后,依据工作地点和工作性质再办理“注册”的变更或注销。
(2)修订《执业医师法》: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医学教育发展客观规律和我国的实际国情,向全国人大提出修订《执业医师法》,对其中部分条款如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等进行修订,将“……试用期满一年者方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修改为“……临床培训满一年者方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
(3)建议对获得医学学士学位但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和长学制后期的学生)设立临时执照:
参考国际及香港地区经验,给予获得医学学士学位、但尚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群发放临时执照,并就临时执照的使用(颁发、服务场所、有效期、持照人的责任与权力、义务等)予以明确规定。
(4)修改《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暂行规定》;
建议卫生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暂行规定》,除对在校医学生和本科毕业后试用期学生进行临床实践规范外,对已经达到本科毕业要求的长学制学生和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活动也应该予以规范。建议在毕业后一年内按照规定执行(同时允许这些学生一年后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在现行的国家教育法的总体框架下起草《医学教育法》,明确医学教育中的诸多法律问题,减少医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法律纠纷,保障高质量的医学教育。
4、正确引导舆论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平台
引导媒体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发挥作用,客观而全面地报道医疗过程中的事件,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添砖加瓦。卫生部和医师协会应积极向媒体推荐在全社会树立医疗行业的先进人物,媒体也应加强正面报道,引导公众尊重医生,为医生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5、发挥行业协会及医学会的优势,从继续教育角度强化医患沟通技能及人文素质培训
各行业学会和协会,以及中华医学会应该发挥自身的优势,针对当前存在的医患关系紧张的实际问题,积极组织相关沟通技能及人文素质培训,作为制度化建设加强医患沟通能力的培养和考核。并把考核内容作为晋升职称等工作的重要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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