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病学:
目前工业化国家梅毒所引起的死产已很少见,但在发展中国家则仍为一常见原因。且在发展中国家中,先天梅毒也仍然是一个大问题,在一些非洲国家,围产期死亡婴儿的死因,先天梅毒居第4或第5位。赞比亚的一项对妊娠妇女的研究,在分娩死胎的孕妇中,梅毒血清反应阳性者占43%,流产者中梅毒血清反应阳性者占19%。
患梅毒的孕妇在螺旋体血症时胎盘即受到了感染,一旦梅毒螺旋体感染了胎盘,即可造成胎儿受染。Harter与Benirchke等观察到未经治疗的梅毒孕妇,早在妊娠9周时胎儿即已受感染。未经治疗的一、二期梅毒孕妇,胎儿几乎100%受感染,其中50%发生早产或围产期死亡;未经治疗的早期潜伏梅毒孕妇,40%发生早产或围产期死亡;未经治疗的晚期梅毒孕妇,10%的婴儿发生先天梅毒,围产期死亡率约增加10倍。病期超过2年的梅毒,通过性传播罕见,但妇女感染梅毒未经治疗,在数年之内仍可使其胎儿受染。随着病期的增长,胎儿受染的比例及梅毒的严重程度则降低。虽然如此,但孕妇梅毒若未给予治疗则预后差,仍可发生死产、早产及先天梅毒。
预防措施:
1、发现病例:先天梅毒可通过早期产前诊断与治疗而得到预防。因为患早期梅毒的妇女可以不出现症状与体征,因此血清学检查仍然是筛查与诊断梅毒最有用的试验。为了早期发现患者,早期治疗,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推荐对高危妇女在初次产前检查时,应作梅毒血清学检查,以后在妊娠晚3月(28周)及临产时再作复查。
2、治疗:梅毒血清筛查试验阳性者,应作定量[如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RPR)]试验及确证试验[如荧光螺旋体抗体吸收(FTA-ABS)或梅毒螺旋体血球凝集(TPHA)试验]。原则是:
(1)FTA-ABS试验阳性,并且过去无明确接受正规(或足够)治疗史的孕妇,应给予治疗;
(2)最近曾与已证实为梅毒患者有性接触史者,不论其血清学检查结果如何,均应给予治疗;
(3)对已经接受正规治疗者,而无临床或血清学复发证据者,可不必复治;如有临床或血清学复发证据者则应复治;
(4)对过去所接受的治疗是否正规不能肯定者也应立即予以复治;
(5)孕妇梅毒的治疗一般与非梅毒孕妇相同,并决定于其感染期限及有无神经系统的受累。有人担心做腰椎穿刺会引起早产,应该说如果腰椎穿刺操作顺利是不会引起流产的。
孕妇早期梅毒接受治疗时,出现吉-海反应者可诱发早产。据一项报告23例一期、二期梅毒孕妇中15例(65%)发生吉-海反应,而10例潜伏梅毒孕妇无1例发生。67%有吉-海反应的孕妇有子宫收缩,在进行胎儿监护时发现胎儿活动减少或有胎儿窘迫现象。因此有作者推荐妊娠超过20周的早期梅毒孕妇,在开始驱梅治疗时,最好住院,以便密切观察病情,作胎儿监护及产科处理。
早期梅毒孕妇治疗后需每月作一次定量血清学检查,在3个月中如血清滴度不下降4倍或滴度上升4倍者应予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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