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参加正常工作学习。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2007年10月3日,人事部、卫生部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乙型肝炎虽然是传染病,主要不是经过日常接触传播。成人感染乙肝病毒后,90%以上的感染者可凭借自己正常的免疫力,清除和消灭侵入体内的乙肝病毒,不留任何后患。所以和乙肝患者共事没有什么可怕的。因此,学校不应该拒绝HBV携带者入学。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职业外,大部分职业(包括公务员)不应该再给HBV携带者设置门槛,要让他们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也可以避免损失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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