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育要求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若有治疗适应症,应尽量在孕前应用干扰素或NAs治疗,以期在孕前6个月完成治疗。在治疗期间应采取可靠避孕措施。
对于妊娠期间乙型肝炎发作患者,ALT轻度升高可密切观察,肝脏病变较重者,在与患者充分沟通并权衡利弊后,可以使用替诺福韦(TDF)或替比夫定(LDT)抗病毒治疗。
对于抗病毒治疗期间意外妊娠的患者,如应用干扰素治疗,建议终止妊娠。如应用口服NAs药物:若应用的是妊娠B级药物(LDT或TDF)或LAM,在充分沟通、权衡利弊的情况下,治疗可继续;若应用的是ETV、ADV,在充分沟通、权衡利弊的情况下,需换用TDF或LDT继续治疗,不建议终止妊娠。
妊娠患者血清HBV DNA高载量是母婴传播的高危因素之一,新生儿标准乙肝免疫预防及母亲有效的抗病毒治疗可显著降低HBV母婴传播的发生率。妊娠中后期如果检测HBV DNA载量大于2×106 IU/ml,在与患者充分沟通并权衡利弊后,可于妊娠第24~28周开始给予TDF、LDT或LAM。建议于产后1~3个月停药,停药后可以母乳喂养。
男性抗病毒治疗患者的生育问题:应用干扰素治疗的男性患者,应在停药后6个月方可考虑生育;应用NAs抗病毒治疗的男性患者,目前尚无证据表明NAs治疗对精子的不良影响,可在与患者充分沟通的前提下考虑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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