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小于等于0.8且不能矫正者均为弱视。按程度分为:1.轻度:矫正视力0.8-0.6 2.中度:矫正视力0.5-0.2 3.重度: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
二、病因及分类:
1、斜视性:患者有斜视
2、屈光参差性:患者双眼的屈光度相差2.5D
3、屈光不正性:患者存在屈光不正,远视大于等于3.0D,近视大于等于6.0D,散光大于等于2.0D 4.形觉剥夺性:在婴幼儿期由于屈光间质混浊、上睑下垂遮挡瞳孔、不适当遮盖等引起。
三、治疗
弱视发现后应尽早治疗,早期治疗一般视力可以恢复,但是如果超过12岁一般来说很难治愈了,因此建议应该尽早治疗坚持治疗。治疗主要是在矫正屈光不正的基础上进行遮盖键眼,强迫使用弱视眼治疗,同时可以配合使用弱视相关的别的辅助训练手段,如后像疗法、红色滤光片法、光刷疗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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