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近期妊娠期孕妇患者的增多;也看到相当多的孕妇因为妊娠期体检查出梅毒血清学阳性而放弃胎儿,特别分享以下信息,并向妊娠期梅毒孕妇患者呼吁:请不要放弃你腹中的胎儿(特别是RPR或TRUST阴性时),因为妊娠期梅毒是可以治疗的。
在妊娠早期,治疗是为了使胎儿不受感染;在妊娠晚期,治疗是为了使受感染的胎儿在分娩前治愈,同时也治疗孕妇。对曾分娩过早期胎传梅毒儿的母亲,虽无临床体征,血清反应也阴性,仍需进行适当的治疗。治疗原则与非妊娠病人相同,但禁用四环素及多西环素。
推荐方案
1、鲁卡因青霉素G,80 万U/d,肌内注射,连续15d。或苄星青霉素 G 240 万U,分为二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1 次,共3 次。
替代方案
2、对青霉素过敏者,用红霉素治疗(禁用四环素);或用头孢曲松250~500mg(也有使用1g)肌肉注射,每天1 次,连用10d。
上述方案在妊娠最初3 个月内,应用一疗程;妊娠末3 个月应用一疗程。治疗后每月作一次定量RPR 试验,观察有无复发及再感染。
随访
早期梅毒治疗后分娩前应每月检查 1 次梅毒血清反应,如3 个月内血清反应滴度(RPR或TRUST)不下降2 个稀释度(4 倍),或上升2 个稀释度(4 倍),应予复治。
分娩后按一般梅毒病例进行随访。 对于梅毒孕妇所生婴儿的随访:
1、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婴儿:
①婴儿出生时,如血清反应阳性,且未超过母亲的血清滴度,应每月复查一次;8 个月时,如呈阴性,且无胎传梅毒的临床表现,可停止观察。
②婴儿出生时,如血清反应阴性,应于出生后1 个月、3 个月及6 个月复查,至6 个月时仍为阴性,且无胎传梅毒的临床表现,可除外梅毒。
③在随访期间出现滴度逐渐上升,或出现胎传梅毒的临床表现,应立即予以治疗。
2、未经充分治疗或未用青霉素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婴儿,或无条件对婴儿进行随访者,可对婴儿进行预防性梅毒治疗,对孕妇进行补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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