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精神病人,有的需要住院治疗,有的门诊治疗即可。原因何在呢?这就要看病人是否有“自知力”了。所谓“自知力”就是病人对自己的精神病状态的认识能力。比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等病人大多都缺乏或丧失自知力,所以建议住院治疗才行。
当然如果因为疾病导致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难以得到保障或有冲动倾向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法律要求需要强制住院治病。所谓强制住院是违犯患者本人意愿,可能由警察或家人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强制送医院住院。
如果患者能认识到自己精神状态不正常,对病态的表现能够认识和批判,能够主动就医,称为“有自知力”,或自知力完整,也无肇事、肇祸的风险,这部分病人就可在家属的监护下进行门诊治疗。如果患者对患病期间的部分症状有认识和判断能力,对另一部分症状认识不到是病态时,称为“自知力不全”。
而当病人对其精神症状认识不到是病态时,否认精神不正常则称为“无自知力”或“自知力丧失”。这两种病人大多不会主动就医,因而住院治疗才是上策,最好是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监护人送住院。
不过,精神病人的自知力并非一成不变的。如果发现在门诊治疗的病人自知力逐渐消失时,就应建议其住院治疗最好。又比如精神分裂症患病初期,有的病人有一定的自知力,随着病情日趋加重而自知力丧失,否认有病,拒绝治疗,也建议住院治疗。
在疾病恢复期,病人随着疾病的好转而逐渐恢复自知力,就会主动配合治疗。当精神症状消失后,绝大多数病人自知力逐渐恢复并日趋完整,因此,临床上常常把自知力作为判断病情的标志之一。
但是,自知力完整,精神症状并不一定完全消失,如有的病人残留着幻听的症状,而又能认识到这是病态,自己的行为却不受其支配。
相反,有的病人精神症状已完全消失,但在很长时间内仍然缺乏自知力或有部分自知力,这样的病人住院治疗仍然是较好的选择。
一般说来,精神病人发病时大多自知力缺乏,不承认自己有病,拒绝就医,不配合治疗,因此,多认为家属劝他住院或到医院检查是有意在害他。病人受精神症状支配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乱打人、骂人、摔坏物品、不穿衣裤乱跑,或情绪低落、抑郁自杀等,严重者会杀害亲人及他人,因症状影响而自杀。因此我国《刑法》也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病人及家属自身的安全,对于自知力缺失的病人,可强制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这样不管对病人还是家属都是有利的,也是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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