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发育关键期是2岁前(3岁前),视觉发育敏感期是8岁前(5岁,13岁)。在这个阶段,视觉环境影响视觉系统的发育,视觉系统对异常刺激表现出超常的敏感。恶劣的视环境易导致弱视,特别是视觉发育关键期内,但这也是治疗弱视的最佳年龄。
1996年4月中华眼科学会全国儿童弱视斜视防治组将弱视定义为: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0.9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弱视。
二、弱视的分类
(一)按弱视的程度分类
1、轻度弱视:矫正视力为0.8~0.6。
2、中度弱视:矫正视力为0.5~0.2。
3、重度弱视:矫正视力< =0.1。
此处视力指矫正远视力。
(二)病因学分类
分为形觉剥夺性弱视、斜视性弱视、屈光参差性弱视、屈光不正性弱视和其他。
1、形觉剥夺性弱视(form vision deprivation amblyopia)
在婴幼儿时期,由于屈光间质混浊、重度上睑下垂、不适当的遮盖等,使光刺激不能正常进入眼内,剥夺了黄斑部接受清晰物像刺激的机会,引起视功能发育严重障碍。三种因素影响形觉剥夺性弱视的程度:(1)形觉剥夺开始的年龄;(2)形觉剥夺持续时间;(3)形觉剥夺方式与程度(完全或部分,单眼或双眼)。这种弱视多为重度,治疗困难,预后差。早期发现可能病因,早期治疗(病因、弱视)。如:先天性白内障早期手术;及时光学矫正;避免医源性形觉剥夺发生;病因治疗后,有效的视力监控。
2、斜视性弱视(strabismic amblyopia)
患者有斜视或曾经有过斜视。斜视引起的复视和视混淆使患者极度不适,大脑视皮层主动抑制由斜视眼黄斑传入的视觉冲动,斜视眼黄斑部功能长期被抑制,就形成了弱视。弱视发生在斜视眼上,单眼弱视。斜视性弱视的临床特点为:
(1)发病早(<2岁)、持续时间长、恒定性、单眼斜视易发生弱视,程度较重;斜视角大小与弱视程度无关。< p="">
(2)内斜视比外斜视发生弱视者多,程度较重。
(3)偏心注视和异常视网膜对应是斜视性弱视的治疗难点。
3、屈光参差性弱视(anisometropic amblyopia)
两眼屈光参差较大,在两眼黄斑部形成物像清晰度不等,即便屈光不正得到矫正,屈光参差所造成的物像大小仍然不等,致使双眼物像不易或不能融合为一,视皮层抑制屈光不正较重侧功能,发生弱视。单眼弱视。两眼屈光参差多为:球镜>1.5D,柱镜>1.0D。屈光参差性弱视的临床特点为:
(1)远视和散光的参差易形成弱视,二者约占97%;弱视程度与屈光参差程度有关;中、低度近视性屈光参差不易引起弱视,高度近视有病理性改变,视力低下不属弱视。
(2)眼位正。
(3)中心或旁中心凹注视。
(4)预后较好,多有周边融合与粗略立体视。
(5)若不进行普查,多发现较晚。
(6)治疗:光学矫正,压抑优势眼。
4、屈光不正性弱视(ametropic amblyopia)
发生于未戴过矫正眼镜的高度屈光不正患者。多见于远视眼和散光眼,广义的形觉剥夺阻碍了视功能正常发育,形成弱视。屈光不正多为:远视>3.00D,近视>6.00D,散光>2.00D。其临床特点为:
(1)为双侧性:双眼视力(sc、cc)相等或接近;无明显屈光参差。
(2)眼位正:无两眼竞争,故不引起黄斑部功能抑制。
(3)治疗以光学矫正为主,预后较好。
三、弱视的防治
应重视预防,创造良好的婴幼儿视觉环境。尽早发现及处理影响视觉发育的眼病,如:先天性白内障、重度上睑下垂、斜视等。早期监测,早期干预。即早发现,早治疗。弱视的筛查:对象是儿童;应对大样本或总体筛查;要求专业人员对弱视进行筛查,方法要正确、统一。弱视的预后与治疗年龄有密切关系,年龄越小,疗效越好,常因发现太晚影响疗效。弱视防治原则是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不应等待。
(一)弱视治疗疗效评价标准
根据1996年中华眼科学会全国儿童弱视斜视防治学组的评价标准:
1、无效:视力退步、不变或仅提高1行;
2、进步:视力提高2行或2行以上;
3、基本治愈:视力提高至0.9或以上;
4、治愈:经过3年随访,视力仍保持正常。
若有条件,手术矫正眼位,接受双眼单视功能训练,以求达到理想治愈,建立双眼单视功能。建议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视力指矫正远视力。
(二)建立立体视方面
立体视是双眼单视最高形式,建立立体视是弱视治疗的理想目标。但立体视觉的建立受诸多因素的影响:
(1)弱视程度:重度弱视预后最差,中度和轻度弱视获得立体视百分比无显著性差异。
(2)弱视类型:屈光不正性弱视预后最好;形觉剥夺性弱视预后最差;斜视性弱视获得立体视可能较小,与发病和治疗年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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