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育龄妇女癫痫发作的控制,应该特别关注的问题是:在有效控制癫痫发作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轻抗癫痫药物对胎儿的影响。
(一)抗癫痫药物的致畸性
临床观察发现,某些AED与特定的异常类型有关。传统的抗癫痫药物中,苯妥因钠可引起所谓“胎儿苯妥因钠综合征”,包括颅面异常(如内眦赘皮、斜视、双眼距过宽、耳异常、大嘴及突唇、唇及腭裂、低鼻梁、鼻上翘、短颈等)、肢体缺陷(指及指甲发育不全)、心脏缺损、子宫内发育迟缓、小头畸形及精神迟滞等,发生率可高达11%。然而,该综合征也见于服用其他抗癫痫药物(如卡马西平、扑米酮、苯巴比妥、丙戊酸钠)的患者中,故统称为“胎儿抗癫痫药物综合征”。丙戊酸钠导致胎儿异常最多见,包括神经管缺损(脊柱裂)、智力迟滞、行为障碍、尿道下裂、胼胝体部分发育不良、室间隔发育不良等。
北美抗癫痫药物妊娠登记资料显示,
77例采用苯巴比妥单药治疗的孕妇中5例婴儿有重要畸形(6.5%),普通人群为1.62%;149例采用丙戊酸钠单药治疗的孕妇中重要缺陷率为10.7%,服用其他抗癫痫药物的孕妇为2.8%,而普通人群对照组仅为1.6%。丹麦的一组多中心前瞻性研究报道总婴儿畸形率为3.1%,其中拉莫三嗪为2%,丙戊酸钠为6.7%。因此,各国的指南都提出育龄妇女妊娠慎用VPA。
新抗癫痫药物包括拉莫三嗪、加巴喷丁、托吡酯、非氨酯、替加平、奥卡西平、氨己烯酸、唑尼沙胺及左乙拉西坦,它们的药代动力学良好,蛋白结合率低,仅托吡酯及奥卡西平有轻度细胞色素P450酶诱导作用,不产生芳烃氧化代谢物,但是,确定其致畸性的结论还需要大样本前瞻性研究资料的证实。故美国食物药品安全局将其列为妊娠安全分级中的C级。
(二)妊娠期的处理
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受孕前癫痫已控制,2-5年未发作,或其发作次数极少,可考虑停药后再受孕。
2.妊娠期间仍需使用抗癫痫药物控制发作者,应根据发作类型选用单一药物最低量,如要更改或终止抗癫痫药物,须在孕前至少6个月完成,孕后更改不但不能减少其主要致畸危险度,还可能导致发作增多。
3.避免多药联合应用,尽量避免高血清浓度,最好每天3~4次服用或使用控释片。
4.受孕前、后3个月每天服用叶酸2.5-5mg,以减少或避免胎儿畸形。
5.妊娠最后1个月,孕妇口服维生素K 10-20m/d对婴儿有利,但是需注意谨防母亲发生静脉血栓。
6.新生儿出生后立即皮下注射维生素K lmg,以预防新生儿颅内出血。
7.怀孕期间应定期对胎儿进行超声检查。有条件孕妇,须在妊娠14~18周内进行血清α-甲胎蛋白水平监测和超声检查(95%的胎儿神经管缺损可被发现),必要时行羊水穿刺进行诊断。当孕妇年龄>35岁,或者超声结果可疑,或者血清α-甲胎蛋白水平异常,高度警惕神经管缺陷。
8.分娩期间如癫痫发作,应立即给予苯二氮卓类药控制发作,并继续使用抗癫痫药物,以预防癫痫再发。
9.对于每日发作的非惊厥性发作和每周均有发作的全面强直-阵挛性发作者,孕期最后3个月应酌情调整或加大抗癫痫药物剂量,避免分娩时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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