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生育要求的慢乙肝患者,如果存在活动性肝炎,应尽量在孕前接受治疗,尽可能在孕前6个月完成治疗,在治疗期间应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
对于妊娠期间的慢乙肝患者,如果病变较轻,可以密切观察,如果病变较重,可以采用替诺福韦或替比夫定治疗。
对于抗病毒期间意外妊娠的患者,如应用干扰素,需要终止妊娠。如应用替比夫定、替诺福韦或拉米夫定,可以继续治疗;如应用恩替卡韦或阿德福韦,应当换用替诺福韦或替比夫定继续治疗。
妊娠中后期如果病毒载量>2×106IU/mL,可于妊娠第24-28周开始替诺福韦、替比夫定或拉米夫定治疗,产后1-3个月停药,停药后可以母乳喂养。
应用干扰素的男性患者,应停药至少6个月方可考虑生育;应用核苷类似物的患者可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考虑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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