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 了解宜春市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治疗率。方法 采用1982年全国12个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协作组制定的调查方法对宜春市城乡人群进行抽样,用入户逐人调查和电话调查法进行调查,共调查17812人。结果:
①精神分裂症患者121例。
②精神分裂症治疗率76.9%,专科门诊治疗率66.9%,专科住院治疗率32.2%,治疗依从率为14.9%,放弃治疗率65.9%,传统医学治疗率3.3%,迷信率55.4%。
③精神分裂症城乡治疗率、城乡专科门诊治疗率、城乡放弃治疗率、城乡迷信率差异均有显著性;各类治疗率性别差异均无显著性。结论 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偏低,尤其是治疗依从率更低,提示今后在制订精神卫生工作规划时应给予重视。
1、对象和方法
1.1调查对象
调查抽样方法和调查样本与1999年调查基本相同[1],但由于6年来样本户有少许变化,故作如下规定:
①原抽样住户失访、或2户合为1户(按1户计算),在原抽样点按原抽样顺序递补至50户。
②原抽样住户如1户分为2户(按2户计算)使抽样户数超过50户的则按顺序删除多出的户至50户。共计22056人,对其中≥15岁人口17812人进行调查。
1.2方法
1.2.1 本次调查以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为诊断依据。评定和筛查工具:复合性国际诊断交谈检查核心本(the Composite International Diagnostic Interview CIDI),精神状况检查表,自编社会人口调查表及精神分裂症治疗史表。
1.2.2调查方法:调查者均经过统一培训和现场测试,筛查工具、诊断标准一致性检验,Kappa值为0.78~1.0(P<0.05< font="">)。采用入户逐人调查(入户率100%,见面率77.2%)和电话调查(调查率18.3%)相结合的方法,对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者,经2名副主任医师检查后予以确诊。对全部病例进行复查,未发现假阳性病例。调查中自始、中、未全过程严格质量控制,包括诊断标准、评定量表和调查表,调查方法的统一和可疑病例的细查。
1.2.3 调查指标:
①治疗率:指患者发病后至调查时点至少一次到医院治疗病例数/总病例数×100%;
②专科门诊治疗率:指患者发病后至调查时点至少一次到精神科门诊治疗病例数/总病例数×100%;
③专科住院治疗率:指患者发病后至调查时点至少一次到精神科住院治疗病例数/总病例数×100%;
④治疗依从率:指患者发病后至调查时点依医嘱漏服药≤20%的病例数/总病例数×100%;
⑤放弃治疗率:指患者发病后至调查时点从未就医和或依医嘱漏服药≥80%的病例数/总病例数×100%;
⑥传统医学治疗率:指患者发病后至调查时点服中草药等治疗病例数/总病例数×100%;
⑦迷信率:指患者发病后至调查时点曾信各类迷信病例数/总病例数×100%。
1.2.4资料统计与分析:应用SPSS 10.0软件对全部数据进行一般统计分析及χ2检验。
2、结果
2.1精神分裂症病例数:本调查确诊精神分裂症患者121例,其中男性53例,女性68例;城市70例,农村51例。
2.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及分布:
2.2.1精神分裂症治疗率为76.9%(93/121)。男、女治疗率分别为75.5%(40/53)及77.9%(53/68),性别治疗率差异无显著性(χ2=0.10,P>0.05);城、乡治疗率分别为84.3%(59/70)及66.7%(34/51),城乡治疗率差异有显著性(χ2=5.15, P<0.05< font="">)。
2.2.2 精神分裂症专科门诊治疗率为66.9%(81/121)。男、女专科门诊治疗率分别为69.8%(37/53)及64.7%(44/68);性别专科门诊治疗率差异无显著性(χ2=0.35,P>0.05);城、乡专科门诊治疗率分别为75.7%(53/70)及54.9%(28/51),城乡专科门诊治疗率差异有显著性(χ2=5.77,P<0.05< font="">)。
2.2.3精神分裂症专科住院治疗率为32.2%(39/121)。男、女专科住院治疗率分别为34.0%(18/53)及30.9%(21/68);城、乡专科住院治疗率分别为38.6%(27/70)及23.5%(12/51),性别、城乡专科住院治疗率差异均无显著性(χ2=0.13,P>0.05; χ2=3.06, P>0.05)。
2.2.4 精神分裂症治疗依从率为14.9%(18/121)。男、女治疗依从率分别为13.2%(7/53)及16.2%(11/68);城、乡治疗依从率分别为17.1%(12/70)及11.8%(6/51),性别、城乡治疗依从率差异均无显著性(χ2=0.21,P>0.05; χ2=0.67, P>0.05)。
2.2.5 精神分裂症放弃治疗率为65.3%(79/121)。男、女放弃治疗率分别为71.7%(38/53)及60.3%(41/68),性别放弃治疗率差异无显著性(χ2=1.71,P>0.05);城、乡放弃治疗率分别为57.1%(40/70)及76.5%(39/51),城乡放弃治疗率差异有显著性(χ2=4.86, P<0.05< font="">)。
2.2.6 精神分裂症传统医学治疗率为3.3%(4/121)。
2.2.7 精神分裂症迷信率为55.4%(67/121)。男、女迷信率分别为52.8%(28/53)及57.4%(39/68);性别迷信率差异无显著性(χ2=0.25,P>0.05);城、乡迷信率分别为44.3%(31/70)及70.6%(36/51);城乡迷信率差异有显著性(χ2=8.26,P<0.01< font="">)。
3、讨论
根据样本量计算公式:N(样本量)=(t2/r2)×Q/P,当置信度为95%时,t(μ0.05、r=∞)=1.96≈2,r(抽样误差)=20%,P(患病率)=0.7%[1],Q(不可能患病率)=1-P=99.3%。N=22/0.22×99.3/0.7=14186,全市应调查最小样本量为14186人。本次调查采用全国12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协作组制订的抽样方法,共抽取17812人进行精神分裂症治疗率流行病学调查,采用入户逐人及电话咨询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入户率100%,人见面率77.2%,电话调查率18.3%,表明本次调查样本代表性好,能较真实反映精神分裂症的治疗现状。
调查结果表明,宜春市精神分裂症治疗率为76.9%(93/121),远高于1998年WHO对中国精神分裂症治疗率的估计(30%左右)[2],其中农村精神分裂症治疗率(66.7%)亦高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四川省农村精神分裂症治疗率(不足50%)[2]。究其原因,可能首先是对治疗率的概念、定义不同理解,其次是调查时间不同。
调查显示城市治疗率高于农村治疗率,城市专科门诊治疗率也高于农村专科门诊治疗率,但城市放弃治疗率低于农村放弃治疗率,其主要原因可能首先是城市经济水平高于农村经济水平;其次是农村居民文化素质较城市居民为低,对精神分裂症不了解,不认为其是病,常求神拜佛。本次调查农村迷信率(70.6%)高于城市迷信率(44.3%),差异有显著性(p<0.01< span="">)亦充分说明了这点。再次是农村缺乏专业机构及医生。
调查结果显示精神分裂症治疗依从率仅为14.9%(18/121),性别、城乡差异均无显著性(P>0.05),这可能与精神分裂症迁延难愈,患者无自知力治疗不合作,累加的医疗费用令其家属不堪重负有关。调查还发现精神分裂症传统医学治疗率仅为3.3%(4/121),此可能与中草药、针灸等疗效不确定,治疗过程繁琐,患者难与合作有关。调查显示精神分裂症各类治疗率性别差异均无显著性,与朱氏等调查结果一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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