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疗前所有病人必须有明确的诊断,一般应当有病理或细胞学诊断。多数抗肿瘤药物均有一定毒性,所以不能作“诊断性治疗”或安慰剂,以免给病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病人需要一般状况较好,血象和肝肾功能正常才能耐受抗肿瘤治疗。凡有以下情况者应当谨慎考虑药物和剂量:
(1)年老体弱;
(2)以往接受过多程化疗或(及)放疗;
(3)肝肾功能异常;
(4)明显贫血;
(5)白细胞或(及)血小板减少;
(6)营养不良;
(7)肿瘤导致多发骨转移;
(8)肾上腺功能不全;
(9)有发热、感染或其他并发症;
(10)心肌病变;
(11)过敏体质;
(12)食管、胃肠有穿孔倾向者;
(13)已经有明显恶病质的病人除非所患是敏感肿瘤,由于不能耐受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一般应当不用化疗或生物治疗。
3、只有受过一定专科培训的临床医师才能给病人进行抗肿瘤药物治疗。同时。确定抗肿瘤药物治疗后应定出具体计划,选用适当药物、配伍、剂量、途径、方法与疗程。不可长期用药或盲目提高剂量。治疗中必须密切观察有无过敏、消化道反应、骨髓抑制、肝肾功能损伤等。并给予适当处理。
4、在治疗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立即停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1)呕吐频繁影响进食或电解质平衡;
(2)腹泻超过每日5次或出现血性腹泻;
(3)任何3度以上的不良反应;
(4)心肌损伤;
(5)中毒性肝炎;
(6)中毒性肾炎;
(7)化学性肺炎或肺纤维变;
(8)穿孔、出血、栓塞、休克等严重并发症。
疗程结束后应当产期随访,观察必要的远期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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