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和刑事案件而言,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即有责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符合证据标准。先假设是无罪的,直到证据充足以建立法律上的足够证明是有罪的事实。就医疗事故来说,原告提出诉讼,并有提供包括民事侵权行为要求的所有要素的证据优势的责任。
有时某些案件中提供证据的责任可转移至被告,被告必须证明他或她是无罪的。由于“res ipsa loquitur”(即“事实摆在眼前”),原告的案件更容易被证明。在身体上错误的部位实施手术就是这类案件之一。如下事实可供应用:(1)如果不疏忽此类伤害通常不会发生,(2)造成伤害的手段必须在被告的控制范围之外,(3)原告对损伤不负任何责任,(4)相对于原告而言,被告更易获得证据或事实的细节。当事实摆在眼前时,就存在一个可以辩解的假设―即存在疏忽,从而使被告有责任提供相反的证据。北京大学肿瘤医院麻醉科范志毅
摘自 范志毅主译《麻醉学》 科学出版社 翻译 刘丹 审校 薛昀 范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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